装修工持菜刀刑毁高院桌判囚16月 恐吓法官罪不成立
2018-09-10 16:50
五旬装修工人于去年10月在高院以菜刀威吓陈嘉信法官,被控刑事恐吓、刑事毁坏及藏有攻击性武器。暂委法官苏文隆今于区域法院作裁决,苏官信纳被告的供词及其与警方的录影会面,认为被告持刀及亮刀旨在伤害自己,故裁定刑事恐吓及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名不成立,而根据陈官及法庭书记的证供及被告招认,确有以刀拍打官桌,以致留有刀痕,故裁定刑事毁坏罪名成立。苏官指被告行为目无法纪,无案例可参考,阻碍审讯进行兼损毁官桌,于香港的司法历史上没发生过类似事件,故判处入狱16个月。
苏官指出,控方没有指控被告余祖林有意图伤害或杀害陈嘉信法官,亦没有质疑其精神状况,被告于录影会面中亦表明自己没有精神问题,故苏官视被告为精神正常的人来衡量其供词。
根据控方案情,在2013年,被告达数十万的民事索偿案被裁败诉,加上审讯期间出现程序问题,余怀恨在心,在收到通知到高等法院领取判决书时决意令陈法官受惊,余指自己被陈官判败诉而申请上诉时,曾向陈官表明会以死证清白,苏官认为余在案发当日的举动是兑现承诺,又信纳余的讲法,若要恐吓陈官,在陈官开庭审讯时即可做到,无需苦等4年至2017年方以刀恐吓,苏官信纳余当日带刀旨在自刎以证清白,非以用伤害他人,故不符合《公安条例》中对攻击性武器的定义,故裁定刑事恐吓及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就刑事毁坏罪名而言,被告不争议曾以刀拍打官桌,只争议拍打有否留下刀痕,故裁定罪成。
余祖林求情时指希望法官可以「放他出去」,因为有一对年幼子女及年迈父母需供养,希望可以尽快出去赚钱养家。
法庭记者:吕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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