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犯12岁女潜逃6年割腕扮病 官斥无业男「明知不可为而为」判囚38月

2018-06-29 11:32

被告早前承认7项与未满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于高院被判囚38个月。资料图片
被告早前承认7项与未满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于高院被判囚38个月。资料图片

现年28岁无业男子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年仅12岁的女事主,事主于2011年离家岀走及在被告所居的公屋单位内留宿,该男子于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事主发生性交,家人曾就事主失踪报案,后来寻获她后即销案。被告担心要为性行为负上刑责而于同年前往澳门,直至去年返港。被告早前承认7项与未满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今于高院判刑时直斥被告还柙期间两度割腕,假装患情绪病而为求被判入小榄,终判囚38个月。

法官潘敏琦判刑时透露被告陈子健于9岁时曾离开岀走,并有8次盗窃和涉及暴力的定罪纪录,被告于2010年3月曾因殴打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被判入戒毒所,不足一年却干犯此案,父母对他亦束手无策。另外,他亦曾2度在收柙期间割腕,以装作患情绪病而为可判入小榄,以逃避其他在囚人士欺凌。潘官直言被告为人不可靠,并具反社会人格。被告虽未至于有恋童问题,因自我形象低落而倾向与年幼儿童发展关系,这问题值得关注,且其重犯机会属中高。

潘官强调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年幼无知女童,以免她们受到伤害,而事件后,事主受到情绪困扰及有轻生念头。潘官指岀,本案有严重的情节因素,被告发生性行为时未有使用安全套,他又称自己不知道事主的实际年龄,惟其友人于他们两人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前,曾向被告透露事主的年龄,而被告又看过写有事主年龄的手册,加上得悉事主家人报警后,被告则畏罪潜逃。潘官认为被告对事主的年龄了如指掌,并直斥他「明知不可为而为」,故最终判囚处理。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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