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携带超过12万现金类物品需申报 下月16日起生效

2018-06-28 13:28

7月16日起抵达携带逾12万现金需向海关申报。
7月16日起抵达携带逾12万现金需向海关申报。

为了打击利用跨境运送方式洗黑钱,本港下月16日起将实施对现金可携带量的限制。入境人士限带12万现金类物品,包括现金、旅行支票、不记名支票等,超过12万则需申报。条例实施初期将设三个月的宽限期,首次违反人士将只作书面警告。

海关助理关长(边境及港口)何佩珊表示,新措施非任何形式的外汇规制,只需作出申报及披露,不影响绝大部分通关人士。而机场入境旅客如果只是转机,可以豁免申报。她指,海关已增派约54名前线和后勤人手,及设置专用房间处理申报。何佩珊指申报要填专用表格,申报程序不会对旅客及清关时间造成影响。

何佩珊表示,新措施首阶段设宽免期至10月15日,首次违反人士只会作书面警告,而毋须支付2000元解除其法律责任。

她补充,成年人如果陪同16岁以下人士过境,成年人有责任代为申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士运送资金过境。旅客如果初犯,罚款2000元,可以即时补填申报表,再犯就会刑事检控,交予法庭处理。最高可罚款50万及入狱2年。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将于7月16日起生效。根据条例,抵达香港的人士(包括港人及旅客),如管有总价值或等值高于12万港元的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红通道」向海关书面申报。而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港的人(如乘搭客轮经船只碇泊处抵港的乘客),或即将离港的人,则须在遇海关人员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就作出书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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