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产风波】汇丰信托重申履行罗老太意愿时有独立酌情权
2018-05-31 19:18
原告一方指,罗老太于1988年签署的委托人意愿书是要求被告保持鹰君的控制权。但Girolami反驳指,意愿书上写的是要求被告在管理信托时保持两老能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而非直接要求被告控制。事实上,历年来的委托人意愿书和信托备忘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罗鹰石夫妇均以「吩咐」、「建议」、「奉劝」等字眼向被告发出指示,但法例并不约束作为全权受托人的被告须服从两老指示。
罗老太指称1988年的意愿书指明两老中一方若去世,另一半则成为信托唯一受益人,直至两人均离世才分配资产予子女。惟被告认为,罗老太现时只是信托的受益对象,若被告将信托权力全归回她,则违反了信托契据的原意。意愿书仅为受托人将来管理信托的方式提供指引,但受托人行使酌情权时需考虑现实情况。Girolami反问,若意愿书确有原告人指称的约束力,受托人每下决定前,是否需要请求法庭指示,询问有关做法是否合符委托人的意思?
Girolami认为,除非受托人的做法与委托人意愿根本上相违,否则受托人有酌情权决定甚么才是对委托人最好的利益。综观全书,罗氏两老是希望透过信托将资产承传后代,而被告于执行时视此意愿书为一个总体的指引,并无不妥。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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