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抢EO手机】私隐专员:政府收集资料合法 立法会属公众地方

2018-04-25 20:55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就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声称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手机载有议员私隐,公署指不能透露投诉个案的细节和决定,必须遵守保密责任规定。公署曾就这件事向政府了解,政府已作出详细回应,公署亦确认政府执行通传及应变职务并不抵触《私隐条例》。

私隐专员黄继儿指出,行为是否牵涉个人资料私隐问题须视乎个案详情而定,就是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诉,对案情亦未能准确掌握。若该行为本质上是有人未 得同意取去他人财物,当前的重点已不在于个人资料私隐问题。得悉案件已由警方跟进,相信会作出调查。

《私隐条例》对不同人士的个人资料的保障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均为相同。私隐是否受到侵犯,须视乎有关个人当时的身份和身处的情况,以及在有关情况下的合理私隐期望。以立法会为例,立法会审议的议案与政府管理社会的各项功能息息相关,故政府有责任促使立法会能适时审议议案。因此,若在执行通传应变 职务期间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与收集目的相关,且不超乎适度,所收集的资料亦只是议员在立法会大楼公众地方的位置,并非敏感的个人资料。若公职人员执行通传应变职务,与议案的表决及立法会执行其职能有关,当中若涉及重要的公众利益,政府收集议员的个人资 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公众人物(例如议员)的个人资料私隐固然应获得保障。但有别于一般人士,立法会议员亦是民意代表,市民对其言行的关注度较高可以接受。若议员身处的立法会,尤其是议事厅及大楼的公众地方,并非私人空间,议员应合理地预期自己在公众地方的举动会被他人观察得到。公职人员应在每天完成通传应变职务后,尽快将有关议员的资料删除。

公署表示,资料使用者(如个别部门或机构)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适度的个人资料,而收集的资料须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并只可用于 收集该等个人资料时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与之有关的目的;保留资料的期限亦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如在完成相关职务后,便不保留/删除任何因执行该项职务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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