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辩方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出错 指控行为失当乏证据
2018-04-25 12:26
辩方英国御用大律师Clare Montgomery 陈词指,曾荫权就定罪、刑期及讼费提出上诉许可。辩方认为原审法官因未能将犯罪意图直接告知陪审团而犯错误。辩方指行为失当必须是故意的,而不是偶然的,官员必须知道他的行为是非法或不合法,又或者故意忽视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原审法官未能就评估申请人未披露的全部事实背景向陪审团提供充分指导。特别是,原审法官未能指示陪审团需要考虑。如果有的话,申请人未披露的后果、申请人未公开披露,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等同滥用公众对他的信任,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指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案的行为失当证据与曾荫权案十分相似,都涉及政府官员对公众的责任。
Clare Montgomery 指原审法官就行为失当罪中的蓄意动机、未有向陪审员作出足够的法律指引。她又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控方必须要证明犯者明知或知道所作的行为是不合法,这是刑事罪行的基本元素,但本案中根本缺乏上述的证据。
Clare Montgomery 续指原审法官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中的「思想状态」(mental elements)没有向陪审员作出适当的引导,例如犯者必须蓄意行为失当、明知所作的行为是不合法。
Clare Montgomery 强调蓄意行为失当包含三个元素、分别是1.为了个人利益,有意图地不作申报、2.其行为是破坏他的公职职责、以及3.明知其行为损害其公务责任、仍然去选择作出此失当行为。
此外,原审时陪审员未能就首罪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达成裁决,既然未能确定案中涉及任何利益,被告那有责任作出申报呢。
Clare Montgomery指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案中法官于引导陪审团的陈词有明确提及许仕仁是否故意犯案,许是明知自己行为不合法等指引,但本案法官陈庆伟引导陪审团却遗漏了这点。她续指行为失当罪行必须属严重的,对公众利益有损害,而非琐碎的。
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质疑曾荫权作为香港第一把椅的行政长官,难道他没有作出利益冲突的申报、不属严重吗。Montgomery 回应称行政长官在商业电台牌照事项上没有任何利益。
法庭记者:徐晓伊
建立时间:10:21
更新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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