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椿遗产案 高院判李兆堃不用分担和解费用
2018-02-02 13:43
李兆堃一方的陈词指,他并不清楚作为唯一遗产管理人的李兆增与李兆滔和解,加上若不是李兆增原先没有将801股纳入遗产,也不会有一九八九年的行动,即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发配优先股予二人相关的公司等事宜,因此李兆增的责任是更加大,所付的金额比例亦应更大,他建议自己一方只付三成。
法官不同意以上说法,认为若李兆堃不参与一九八九年行动的其中,李兆增也不能行动,二人因行动得到相等利益,李兆堃一方也是真诚接受和解,法官称,若发现李兆堃是有法律责任,毫无疑问他是须付一半的和解费。
然而,没有证据指801股有纳入遗产、李兆堃知悉801股纳入遗产、李兆堃知道李兆增违反诚信或李兆堃不诚实地协助于协助一九八九年行动,而李兆增亦不能证明李兆堃对李兆滔有法律责任,因此驳回李兆增的申请,并须向李兆堃支付讼费。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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