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捐款案不提控 律政司指无足够证据
2018-02-01 18:00
律政司的决定则指,现有证据显示,黎智英透过Mark Herman Simon向李卓人及梁家杰分别提供150万港元及30万港元,而李卓人及梁家杰分别收取有关款项。至于涂谨申、毛孟静及陈淑庄,则并无证据显示他们收取黎智英或Mark Herman Simon的任何款项。
对李卓人及梁家杰的主要指控,是他们没有向立法会申报其各自收取的款项,可能构成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被指涉嫌触犯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有关的罪行。
必须注意的是,在类似的背景下,梁国雄在区域法院DCCC 546/2016一案中,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他被指以当时为立法会议员的身分,透过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笔25万港元的款项,而没有向立法会作出申报。
经审讯后,区域法院法官李运腾指出,(一)并没有规定立法会议员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机构的捐款/财务资助;(二)如立法会议员代表其政党/组织收取捐款/财务资助,并不触及申报的规定;(三)证据上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否定梁国雄可能代表其政党(即社会民主连线)收取上述款项;及(四)根据上述(三),并不能断定梁国雄有责任向立法会申报该笔收取的款项。
因此,李运腾法官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梁国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
与梁国雄的情况类似,现有的证据显示,李卓人及梁家杰有可能代表其政党/组织收取相关款项,并无合理机会按所需标准证实李卓人及梁家杰个人收取有关款项。按前述的基础,他们没有责任向立法会申报收取上述款项。因此,不能证实他们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
由于不能证实李卓人及梁家杰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所以也没有合理的机会证实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有关的罪行(例如串谋)。
此外,为了完整起见,案中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上述人士触犯其他刑事罪行。律政司决定不对上述人士提出检控,是依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而作出的。
法庭记者: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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