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宗侮辱国旗案宣判 被告毁66面国旗判囚2年

2017-12-20 16:22

天津河西法院昨日公开宣判首宗侮辱国旗罪案,一名姓吴男子因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判词指,吴男今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为发泄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河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犯下侮辱国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徵和标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将损害国旗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刑法第299条规定了侮辱国旗罪。刑法修正案(十)在299条中增加一款将侮辱国歌入刑,对国旗、国徽和国歌提供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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