鳏夫同意自称佛门弟子的失婚妇人以1元月租租用祖地为佛堂之用,及后妇人称与男方发展情侣关系后,男方签约将佛堂地赠予她,但鳏夫否认而控告妇人,区域法院法官最终裁定该契约无效,并要求女方需支付讼费。
原告为张超翰,被告则为韩欣陶。根据被告一方的案情,被告约于2008年认识原告,对方同意以象徵式月租1元将该物业租给她经营佛堂,于2009年始,原告与被告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曾向她借钱,又向她示爱及送礼,并于深圳与她性交并常提出性要求。
然而,法官麦国昌质疑被告所指,她最初为了弘扬佛法而拒绝男方示爱,半年后却同意发生性关系,而且被告在关键时刻只是轻率地自问原告是否「佛祖观音菩萨派来拯救我、爱护我、保护我的最后归宿」,便与原告发生性行为,说法儿戏得令人难以置信。
被告称前夫多次骚扰她,而她与子女无家可归,故迁入该住所居住,她亦声称原告将该物业送赠她是为了平息对于原告去世后,她及佛堂内所供奉的佛祖和菩萨无处容身的忧虑。法官表示被告获编配另一公屋单位前后,皆没有在该物业居住,故离婚后无处容身之说属一派胡言。
另外,法官问到「六根」时,被告起初在庭上回答是「眼、耳、口、鼻、舌、身、意」共七项事物,后来又改以「眼、耳、口、鼻、舌、心」,法官续指稍有佛学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六根」是指「眼、耳、鼻、舌、身、意」,故怀疑她自称佛门弟子的真实性。
法官于判词中提到,佛门本是清净地,本案的纠纷却围绕一间佛堂发生,而且宗教导人向善,被告以宗教之名意图获取个人利益,令人扼腕。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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