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请人在填写公屋申请表时,隐瞒拥有248万元存款,因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判处被告罚款1.3万元及监禁14天,缓刑24个月。
在上述个案中,该名申请人在去年七月左右,向房署递交一份公屋申请表,并申报只拥有银行存款约二万七千多元。其后房署在同年九月的调查中,揭发该申请人实际上只申报了一间银行的户口,而刻意隐瞒在另一间银行的综合理财户口,当中包含了三个港元存款户口及一个人民币存款户口,合共金额高达约港币248万元。最终该名申请人因违反了《房屋条例》,被控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房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所登记的公屋申请亦会因此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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