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骅解释「一地两检」新说法 如港英年代租用新界
2017-11-21 08:45
《星岛日报》独家报道,政府上周与广东省政府签署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启动「三步走」程序的第一步,但法律基础到底是什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提出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由中央授权香港实施「一地两检」作为法律依据,消息人士表示,此建议已不被采纳。可靠消息透露,人大常委会下月底召开会议时,会援引多条《基本法》条文,说明特区政府有权在西九高铁总站实施「一地两检」。 行政会议成员兼「民主思路」召集人汤家骅,今日接受电台电话访问时解释,内地有意见认为,香港《基本法》已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实施「一地两检」,但不需用到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提出第20条,第20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Z。 汤家骅续指,内地意见指认为《基本法》的第2条香港有高度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第7条香港可以自行出租土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情况就有如港英时代,英国政府租借九龙界限街以北,以及新界地区一样,国土并没有减少,而且对方租用土地需要付费,因此不存在所谓「割地」的指控。而该出租土地租用期间不属香港境内,也不属本港司法管辖区部分,所以亦《基本法》第18条的「不行使全国法律」亦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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