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文本呈人大审议 列明内地人员不在内地口岸区以外执法

2017-11-18 12:26

港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安排。
港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安排。

特区政府今日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为双方依据「三步走」推展「一地两检」的相关工作迈出第一步。《合作安排》列明内地人员不会在内地口岸区以外执法。 鉴于《合作安排》具体条文需要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本年12月的会议上审议,现阶段未能公布《合作安排》文本。特区政府将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及确认《合作安排》的决定后,公开整份《合作安排》,供公众参阅。而《合作安排》的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同意在香港特区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区的出入境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西九龙站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香港口岸区」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过境限制区管理。「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根据《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口岸管理制度。 。「内地口岸区」的范围为西九龙站地下二、三层的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查验区、办公备勤区、离港乘客候车区、车站月台和连接通道及电梯。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 。内地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根据内地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不进入「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执法,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没有执法权。 。「内地口岸区」的设立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及施工权、服务经营权及营运和监管,亦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相关资产(包括相关土地及土地上不动产或动产)及设施的权益,该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区依特区法律处理及依照《合作安排》行使管辖权。 。《合作安排》订明下列事项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实施管辖(包括司法管辖): (a) 有关特定人员,即持有香港特区政府或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核发的有效证件进入「内地口岸区」或通过该口岸区进入西九龙站其他地点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项,除以上情况外,该等人员在「内地口岸区」应遵守内地法律并接受内地派驻机构的监管; (b) 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包括消防、危险品贮存设施、升降机、自动梯、水管装置、废物及污水装置、扩音系统、通风、电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的事项,但内地派驻机构自行提供或依据《合作安排》执行职务时专用的设施设备除外; (c) 有关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员工税务及雇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的事项,前述服务供应商不包括向内地派驻机构或广深港高铁内地营运商提供服务而又不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香港特区区域范围经营之服务供应商; (d) 有关规管及监察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 (e) 下列在「内地口岸区」的机构或人士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宜: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广深港高铁乘客;但当事人以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双方实际行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f) 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广深港高铁运营合作协议》(包括日后的修改或补充协议)中规定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 除上述第5及6段规定的事项外,「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根据《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实施管辖(包括司法管辖)。处理内地管辖事项时,就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的适用以及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而言,「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 双方同意建立口岸协商联络机制,确保「内地口岸区」安全、顺畅、高效运行和有效监管。此外,双方同意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以协助内地处理「内地口岸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紧急事件。

林郑月娥(右)与马兴瑞签署《合作安排》。
林郑月娥(右)与马兴瑞签署《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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