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署研民宿需负刑责 明年交立会修例

2017-10-18 14:12

电子平台把住宅单位或房间出租作民宿的情况日趋普遍,若经营者未有按《旅馆业条例》(第349章)领取旅馆牌照,该等民宿便属无牌旅馆。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书面回覆议员提问时表示,建议于《旅馆业条例》加入一项「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处所被用作无牌旅馆,其业主或租客须负上刑事责任。 他指,民政总署已完成《条例》的检讨工作,并建议加入一项「严格法律责任」罪行。新条文将订明,即任何处所如没有有效牌照,不得用作旅馆。如有足够证据(包括环境证据)证明有关处所被用作无牌旅馆,其业主或租客须负上刑事责任。条文会为并未控制有关处所的无辜人士,提供法定免责辩护。 他称,期望明年向立法会提交具体的立法修订建议。民政总署期望新条文能有效减轻牌照处的举证压力,从而对无牌旅馆的真正拥有人及经营者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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