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荃湾新村街一幢三层高物业的七旬中风老翁,于12年9月以低于巿价一半价钱出售予一家私人公司,其儿子质疑交易有问题,并指父亲因中风两次而致认知能力严重受损,故代表父亲入禀法院要求涉案交易无效。法官今判下裁决裁定原告胜诉,被告需向原告人一方支付索偿、反申索款项等。
原诉人为庞炳权(75岁),12年由儿子庞展光代表入禀控告富丽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而涉案物业位于荃湾新村街38号1幢3层高物业,据土地注册处资料显示,庞翁于2000年以500万元购入整幢物业。
法官于判辞指,认为庞翁当时签署同意买卖合约时,并非真正知道自己所签署的合约是关于甚么,更认为该合约内容并非如他想像中一样,认为庞翁并非真心想以低于巿价一半价钱出偌涉案物业,裁定庞翁是在精神无能力的状态下签合同,故裁定原诉人胜诉。
法庭记者:梁铭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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