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清食品有限公司,遭其经销商入禀高等法院,指自1968年起成为日清出前一丁面的香港及越南单一经销商后,先后负责由外地进口出前一丁面来港、及后从日清的大埔厂房自行分配产品至本港不同超市、餐厅。
惟经销商多年来与本港的日清以至日本总公司基于传统日本互信、忠诚等的夥伴关系,从未有订立任何书面的分销合同而为日清提供服务,但经销商于去年12月突然获日清通知双方的合作关系会于2017年3月起终止。经销商指日清无故终止双方合作,要求法庭宣布双方有合约关系,并要求日清需基于过往5年平均纯利而就3年通知期作出赔偿,及赔偿3年的利息,并赔偿存仓费。
原告为荣兴(1956)有限公司,控告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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