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刑期覆核判囚6至8个月 三人表明上诉

2017-08-17 17:36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发起重夺公民广场,揭开占领行动序幕。3人于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别判社服令及缓刑,然而律政司不满刑罚过轻要求覆核,上诉庭下午宣读判决,黄之锋由社服令80小时改判即时入狱6个月;罗冠聪由社服令120小时改判即时入狱8个月;周永康由入狱3周缓刑1年,改判即时入狱7个月。三人表明会就有关判决上诉。 杨振权副庭长作判决时指,根据公安条例第18条,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就非法集结罪判监3年。上诉庭考虑案情、答辩人的情况及动机,认为他们行使集会权利,但不可漠视法纪,认为适当的量刑基准为8至10个月监禁,但考虑他们已完全社服令,故下调1个月刑期。 判词指,香港居民有集会、言论、游行、示威等表达意见自由,但自由非绝对及无限制,是受法律监管。任何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或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表达意见的示威行为,超越了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权力界线,进入非法活动领域,构成干扰他人权力和自由的非法行为。 判词又指,「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即是追求心中理想,或行使法律赋予权力,而藉口作违法行为,有人包括有识之士鼓吹「违法达义」、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认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引以自豪,这些「傲慢和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对部分年轻人造成影响,使他们在集会游行期间随意作破坏公共秩序和安宁的行为。而本案正是表现上述歪风的极佳例子。 判词续指,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判刑主要考虑是要惩罚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阻吓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有样学样破坏或扰乱公共秩序,至于犯案者个人情况,无论他们动机或原因是他们自认多么崇高、其他违法者罪责更重等,一般来说拍非有力求情或轻判理由。 上诉庭认为,根据所有相关证据,本案犯罪情节明显是严重,是涉及暴力之大,规模及严重的非法集结。首先,案发前答辩人等举行会议,决定违法进入政总前地。虽然3人计画似乎不算很精细,但他们的所作所为并非一时兴起的突发行动,例如他们有向参与者派发「被捕须知」,就可看出他们当时已知行动违法。第二,3人在开会时已经可以合理地预期得到群众违法进入政总前地,必然有很大的风险跟保安员及警方发生冲突,并且当冲突发生,必然有暴力。 3人是于下午4时过后,于犯人栏内等候开庭,不时交头接耳,展露笑容。杨官于下午约4时17分宣判,指判决书有64页,174段,但只会讲结果。案中,黄之锋被判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煽惑他人非法集会罪成;周永康非法集结罪成。 律政司早前陈词指,本案的非法集结属严重程度,3人倚仗100人力量试图推开政府总部东翼前地闸门,与保安纠缠,所用的暴力不小。3人事前有预谋有计画,重夺公民广场「夺」一字有暴力意思,他们亦知道若进入前地必受阻挠,故需硬闯,这样必然牵涉暴力,他们需为此后果负责。 法庭记者:潘琪慧、方嘉欣、梁铭姿 建立时间:12:43 更新时间:17:36

罗冠聪(左)、黄之锋(中)和周永康(右)。
罗冠聪(左)、黄之锋(中)和周永康(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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