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岁男子因没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及没有申领牌照而畜养一只超过5个月大的狗只,违反《公众衞生(动物及禽鸟)条例》及《狂犬病条例》,今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5800元。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该署人员于本年3月接获一宗投诉,指网上有人怀疑非法售卖狗只。人员遂乔装顾客联络该名人士,并于3月24日与该名36岁男子在红磡区会面,当时该名男子携著一个内有一只4个半月大狗只的布袋,及拖著一只成年狗只。人员向其付款2800元以购买该只未成年狗只。渔护署人员随即表露身分,并票控该名男子。
渔护署跟进调查后,发现该名男子为该只成年狗只的登记畜养人,而该狗只的牌照于去年已过期。渔护署其后检控该名男子没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及没有申领牌照而畜养一只超过5个月大的狗只,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罚款5000元及800元。
新修订的《公众衞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规例》)(第139B章)已于3月20日生效。出售狗只的人士必须领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
而根据《狂犬病条例》,所有超过5个月大的狗只,必须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领取牌照和植入晶片。
发言人提醒市民,新《规例》修订后,所有动物售卖、狗只繁育及售卖自家狗只人士均须领取相关牌照或许可证,并须遵守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以保障动物福利,否则可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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