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监:境内有限合夥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2017-07-20 12:18

中保监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徵求意见稿称,单一境内有限合夥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夥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5%。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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