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女演员白荻(原名陈白荻)的侄女陈硕早前入禀高院,指于91年在姑妈建议下购入尖沙嘴一个物业,并加入对方名字与她成为联名业主,而供款等开支由她一人支付。惟陈白荻数年前将名下业权送给女儿陈思红,陈硕指姑妈没有出资买楼,兴讼向陈白荻母女追讨业权。案件今在高院续审,被告一方指陈白荻较早前及昨日曾看医生,指她的认知状态不适宜出庭作供,故双方同意不需她作供。
而陈白荻的女儿陈思红出庭作供,透露她知道大约1988年开始原告及其母亲开始合夥做生意。当初生意是想由4人合夥,除原告及其母外亦包括均占一股的她及其母同为服装设计师的朋友,而她不时会听到母亲她们讨论筹备生意事宜,但最后4人合夥没有成事。陈思红阅读当年一份公司协议的草稿,指当初起草协议时,原告被指为公司执行经理,负责内外一切买卖的。
陈思红又指母亲其后因减少参与而退出生意,其时公司生意还很好。她又指觉得原告及其母亲有意见不合,亦曾叫母亲退出生意。她补充指不知母亲何时开始在公司每月支薪3000元,但知道母亲其后表示将该薪金拿去供楼,而对公司生意不好后如何供楼则表示不知道,只知涉案物业有出租。原告一方质疑双方在公司开业两年多后才签书面协议,但同意没有协议期间公司没有问题,惟她不知道双方为何突然需签署该合同。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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