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美容案】准备上市前 周向荣指示查询卫署确保业务合法

2017-07-07 14:55

DR医学美容集团医疗事故案件,今日继续在高等法院审讯。永怡(香港)有限公司前法律及行政部主任黄锦山作供指,他曾于2011年9月9日发电邮给卫生署查询,但并非以公司电邮地址传送,而是用私人电邮,他称因周向荣认为用私人电邮,当作普通市民查询的话,卫生署会较快回覆。 电邮内容向卫生署查问:「用某人自己的血液做成产品后,给回某人自己应用,有任何法例监管?或用某人的单核细胞,提取后增值,再输入回某人自己体内,是否受任何法例监管?」黄表示当时并不知道内容与CIK/AI疗程有关,亦没有听闻过自然杀手细胞等资料,黄续指卫生署在9月12日回覆亦已作出回覆。 黄接受第一被告周向荣代表资深大律师盘问,指DR在2010至2012年间打算上市,而且集团业务必须要符合法律,所以周向荣要求律师向卫生署进行查询,确保生意及业务符合法律。 根据2011年9月的电邮,当时卫生署回覆了3条相关条例,黄的上司便分析相关资料,并电邮给太子秘书部的同事,给周向荣看,指体内抽血后再进行处理,再注回体内,在香港无任何条例规管,然而黄称在此之前未有见过此邮件。 辩方之后展示3封电邮,第一封是黄的妻子于2008年5月就非政府注册人员进行打针行为的查询,询问卫生署有关皮肤刺穿或进行打针的行为卫生问题是否受监管,及由注册的医护人员进行,数十天后卫生署回覆,指无规定由注册的医护人员进行,而有关卫生指示亦已上载至卫生署网页。黄妻子之后将这些电邮传给黄的私人电邮,他再转发至他的工作电邮。黄指电邮是周向荣及总经理朱美沁要求发问查询,他认同是周向荣希望所有服务依法进行。 第二封电邮是黄向卫生署查询血清注射的美容疗程是否受监管及是否需要医生进行,数天后亦得到答覆,并将有关邮件转寄给上司。 第三封电邮则是由总经理朱美沁向卫生署查询,关于注射胎盘素或干细胞分泌素,但黄表示没有见过这些电邮,所以不清楚。 在2013年3月,黄寄了一封电邮给事务律师指,亚太干细胞科研中心(APSC)将要归还科学园,内容提到科学园指称APSC违反租约条款,要求迁出,该事务律师之后草拟一封电邮,指APSC没有违反租约条款,有关电邮最终交到科学园。而科学园于7月时向APSC提出租约和解条款,包括100万元订金充公及将APSC回复原貌。黄表示双方最终是达成和解。 另外,黄又透露当时有律师行及金融公司协助DR上市,名为「Project Magic」,在2012年10月左右,当时已经到听证阶段,但他估计因医学美容事故,导致上市计画终止。 而之前多封向卫生署查询的电邮,其上司也有转发给协助上市的事务律师和金融公司职员,黄称这些查询可能跟上市有关系,他其后又补充,或有可能公司想清楚疗程的合法性。 案中3名被告依次为62岁的DR集团负责人周向荣、32岁实验室技术员陈冠忠及35岁西医麦允龄,各否认一项误杀罪名。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13:34 更新时间: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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