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例并无禁止领有酒牌的处所、未领有酒牌的处所,如酒类商店、便利店和超级市场,及以遥距方式如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邮递,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政府建议修订《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禁止向未满18岁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违者可罚款五万元。
当面分发的售卖点或供应点须展示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酒类,违例可判罚2.5万港元。
食物及衞生局发言人表示,为了未成年人整体福祉着想,认为有必要修订法例,建议的罚则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够的阻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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