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南华工业大厦一名女租客,于2015年5月底不获延长其单位的租约,遂涉嫌搬入隔邻单位,并向管理处声称租了隔邻单位,并偷去原业主代理人放左单位内的私人物品,包括相机、摄录机、音响等。女租客廖雪芬(50岁)早前否认一项入屋犯法罪,经审讯后今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监30个月,并需向事主赔偿5000元。无律师代表的被告拒绝作出求情陈词及赔偿,并已表明会上诉。法官提醒她上诉时可申请法援,但希望她不要再多次换律师,惟被告只称「价钱反映服务态度」,指她跟其前3任代表律师是「因了解而分开」。
法官裁定被告为涉案单位的侵入者,无授权进入单位,又非法处理了涉案单位内的物品,同时亦指被告传召她的男友作辩方证人,惟其证供并不可靠。法官判刑时指,被告虽无案底,但拒作减刑陈述的她无任何悔意,从头到尾亦是拒绝承认责任。即使事主表明其损失的私人物品都是价值不高,但有着情感的价值,只希望被告能归还有关物品,但被告仍无动于衷,是冷漠和自私自利,故认为她实在无任何减刑理由。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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