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4女触犯《旅馆业条例》 判罚款6000至15000元 2017-05-10 17:45 资料图片 Previous Next 3男4女因触犯《旅馆业条例》,今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6000元至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人员去年十月分别巡查位于九龙乐道、奶路臣街、弼街、新填地街、弥敦道及砵兰街七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处所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牌照,负责管理上述处所的男女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 (1) 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關鍵字 Facebook WhatsApp WeChat 微博 Twitter 电邮 文字 列印 上一篇 内地泳客石澳遇溺 送院治理 下一篇 姚思荣指3届立会仅1宗漏报利益有处分 毛孟静指委员会太客气 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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