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个案】工厦内使用排放不合标准铲车 出口公司判罚款

2017-03-14 18:33

因在工业大厦停车场内使用排放不合标准的铲车搬运货物,一间进出口公司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被判罚款$2,500元。这是自《规例》于2015年12月全面实施后首宗同类型的定罪个案。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环保署在去年8月调查一宗于葵涌葵乐街有铲车排放黑烟的投诉时,发现涉事公司使用的铲车不符《规例》订明的排放标准,亦未有在《规例》全面实施前向环保署申请豁免。环保署因此按《规例》检控该进出口公司。 发言人表示,为改善空气质素和保障公众健康,环保署已把两大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放管制,包括受规管流动工业机械,如吊机、挖土机,以及非道路车辆,如上述铲车。根据现行《规例》,所有在香港使用的受规管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规例》订明的排放标准,并须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方可于指明地点或活动使用,包括工厂范围、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后勤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的指明工序。 使用未获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属违例,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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