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知名华人罗旭和爵士曾于赤柱村道50号拥有土地,当时的工务局于1923至24年间曾向罗旭和发出两封信,讲及批地条款。新地旗下公司十年前买下成为该土地的业主,并发展洋房豪宅项目,并于两年前开售,惟有买家发现新地子公司未能提供该两封信,担心影响独立屋豪宅的业权是否完整的问题,故入禀申请「踢契」。高院今颁下判词,裁定买家胜诉,可取回订金连部分楼款,共约1928万港元。
原告为欢康有限公司,被告为赤柱村道50号的发展商晶信有限公司。判词指,被告未能提供买卖合约所要求的有效及完整的业权,亦未能回答有关业权的问题。
新鸿基地产发言人表示,赤柱村道50号5号洋房买家所要求的文件属战前档案,地政处确认再没文件记录,该地皮经过多次转手亦没有出现任何业权问题,因此公司取得的法律意见认为5号洋房买家即使没有该文件,对实际业权并无影响。但公司尊重高等法院裁决,会研究判词再决定上诉事宜。
记者 黄咏雯
建立时间 18:37
更新时间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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