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护署新规例下月生效 狗只繁育动物售卖需领牌

2017-02-01 14:34

渔护署将于三月实施新规例,规定出售狗只的人士必须领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任何人无适当牌照或许可证售卖动物或禽鸟,最高可被判处罚款十万元,违反牌照或许可证条件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新规管制度下设立的牌照和许可证现正接受申请。 《2016年公众衞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修订)规例》将于三月二十日生效,并易名为《公众衞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渔护署发言人表示,新规例生效后,出售狗只的人士必须领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规例下的三类牌照和一类许可证为动物售卖商牌照、甲类繁育狗只牌照、乙类繁育狗只牌照和单次许可证。牌照或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出售狗只予未满16岁人士。 发言人指,繁育狗只牌照分为甲、乙两个类别,适用于在指明处所饲养雌性狗只作繁育用途,并出售该等狗只或其后代。饲养四只或以下雌性狗只作繁育及出售用途须申领甲类繁育狗只牌照,饲养五只或以上则须申领乙类繁育狗只牌照。任何人士于同一时间只可持有一个甲类牌照。   狗只畜养人出售自己饲养的狗只,须申领单次许可证。任何单一申请人在四年内最多只可获签发两张许可证。 现时的动物售卖商牌照持有人可继续经营业务至牌照有效日期届满,之后须申领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为动物福利而举办的非牟利动物领养活动可获豁免牌照要求,符合资格的人士可向渔护署提出申请。 新规例生效后,渔护署会向持牌狗只售卖商及繁育者发出附加于各类牌照的条件及营业守则,就持牌处所和照顾狗只列明严格规定,以保障狗只福利。牌照持有人违反牌照条件(包括营业守则),可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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