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细心市民发现特首梁振英在4年前宣誓就任时,誓词漏了「香港」二字,「长洲覆核王」郭卓坚遂根据人大释法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及「人大释法有追溯力」的说法,就梁宣誓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于高院开庭审理,郭今由大律师代表申请司法覆核许可。
代表郭的伍中彦大律师陈词时引述人大释法的内容:「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及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引证根据释法内容梁振英的宣誓无效。
由于梁振英宣誓的时间已经逾4年之前,超越可以覆核的时间,郭一方今除申请许可之馀,同时申请延长时间,惟答辩方表示反对。
代表郭的伍大状陈词指,现在司法覆核的议题并非纯学术讨论,而是有实际需要,因为法例及释法已提供严格的要求,必须严正跟从。而事件亦非郭杜撰出来诬蔑梁振英,而是他的宣誓未能跟从释法要求。对于答辩方指梁是正当地被选出,郭一方指根据梁游一案的判词,已说明是否正当地选出是不相关的。
另外,伍大状亦指,释法内容指「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可见「故意」拒绝宣誓才不可重新宣誓,但如像梁振英般,并非故意、或是没有意图地宣读出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则应可获重新宣誓的机会。
代表政府一方的余若海资深大状则陈词指,申请人没有足够的理据申请延长覆核时间,因为申请人早在4年前已经可以就特首的宣誓提覆核,毋须等到今天,而实际上特首的宣誓亦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又指若这样可提司法覆核,法庭一年的案件应该达双倍数量。就著公众利益而言,法庭尚有很多其他案件待处理,不应让这宗不够理据的案件延长时间。
伍大状即回应指,郭在本案中没有私人得益,纯粹为了公众利益而提覆核。
答辩方、政府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案件由区庆祥法官主审。
法庭记者:黄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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