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大王」涉夥区议员程振明套丁 堂兄弟供称肯签卖地协议因「完全信任程振明」

2025-03-18 13:51

证人余丽君。叶伟豪摄
证人余丽君。叶伟豪摄

元朗区议员程振明及「村屋大王」王光荣涉串谋「套丁」案今于区院续审,十八乡发展项目业主供称,程振明曾向已故父亲建议卖地,提出以「丁屋包补地价」及20万现金作交易。观音会、程乃全祖堂司理程锦春指,曾与程振明签署用祖地建丁屋的协议,建成后宗族能获分5座丁屋及4万港元,称因「完全信任程振明」而签署卖地协议。

与程振明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买地作农地换屋

元朗发展项目业主、库务署职员余丽君供称,已故余父在十八乡水蕉新村有一块农地,并在1998年将土地业权转让给余。余忆述,余父在2000年曾透露村长程振明有接触过他,提出合作发展农地换屋的打算,惟余当时并没有参与他们的讨论。至2005年4月,余与程在元朗某律师楼内签署首份出售土地协议,当中表示余同意出售该土地予程,以换取100万港元现金等,并将于签署协议后1个月内将土地转让予程一方。协议内亦提及,若最终地政总署拒绝批出丁屋申请,协议将自动取消,并将土地归还余。

余续供称,签署首份协议后,余父再与程作商讨,认为日后的土地价格会越来越高,建议将100万现金减至20万现金,惟须包含「丁屋包补地价」的条款。同年8月,余再次与程在律师楼内签署第二份出售土地协议,当中提及余出售土地予程一方后,程须在丁屋建成后,将其中一座丁屋分予余,程另须向余支付20万元。余庭上表示,现时自己及母亲正是元朗十八乡发展项目「晓门」的业主。

次被告程振明。资料图片
次被告程振明。资料图片
首被告王光荣。叶伟豪摄
首被告王光荣。叶伟豪摄

签约以祖地换5楝丁屋 程振明堂兄弟称「完全信任程振明」

观音会、程乃全祖堂司理程锦春供称,与程振明为「疏堂兄弟」,祖堂在十八乡水蕉新村有祖地,祖宗以前买下多块农地,由自己、程振明及另一名程姓兄弟作为司理,代表处理有关土地决策买卖事宜。程锦春忆述,程振明曾提及用祖地建丁屋的计划,当时司理、兄弟、父母等曾就这议题开会商讨,大家同意通过这计划后,「细节问题由程振明搞掂就得」。

在2006年4月,程锦春及程振明等3名司理代表观音会、程乃全祖堂在律师楼签订有关水蕉新村祖地合作发展项目的协议。程锦春指签署协议时,并没有详细检查条款,自己不知道土地确实的位置「我冇耕过田,唔知地点」。惟程锦春被问及为何签署协议时,程锦春表示「我完全信任程振明」,所以才签署文件。协议中提及,观音会、程乃全祖堂同意用祖地建丁屋,以换取建成后获分5座丁屋及4万港元。

程锦春续供称「我完全信任啲兄弟」,在同年曾联同程振明共3名司理签署两份卖地协议,分别以约366万港元及143万港元将两块土地出售予一名李姓男子。程锦春指,自己从未见过该男子,认为其举动是为公家发展,因此「程振明叫我上去签,咁我咪上去签罗」,并将收到的款项分派给兄弟。

指程振明建议与其浪费土地不如将土地变现金

程振明代表大律师盘问程锦春时,表示程氏太爷辈分曾大量购入农地,程锦春同意,并指现时已较少人从事务农耕田,如今未能靠土地收租赚取收入,因此程振明曾建议与其浪费土地,不如将土地变现金,分发给兄弟们。程锦春亦在盘问下提及,大部分人都同意将土地变现金的行为,亦得知有兄弟居住在「晓门」。

两名被告依次为,75岁荣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光荣、及67岁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控罪指,他们于2005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与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请建筑许可证在水蕉新村兴建小型屋宇的142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详的人串谋诈骗地政总署,不诚实地表示该等申请人是位于水蕉新村各别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而他们就土地申请上述建筑许可证。

案件编号:DCCC1043/2022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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