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为清理堆积案件屡伪造供词讹称事主不追究 官斥一己之私影响警队声誉 判囚3年

2025-01-13 12:45

胡兆俊被官指斥为一己之私,影响警队声誉,判囚3年。资料图片
胡兆俊被官指斥为一己之私,影响警队声誉,判囚3年。资料图片

26岁男警员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调查7宗涉盗窃、袭击及使用虚假文书案件期间,因替各事主伪造多份供词,讹称事主不再追究等而被起诉。被告早前承认7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徐绮薇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判被告入狱3年,并批评被告为了一己之私、为尽快清理堆积案件而犯案,且犯案行为有持续性,影响警队声誉。

官:最初案件琐碎与否也不减低知法犯法严重性 

被告胡兆俊承认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警务处警员,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该公职与7宗案件(盗窃、袭击及使用虚假文书案件)有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徐官判刑时指,被告知法犯法,影响市民对警队的信心,而警民互信建基于每一个警员的素质。徐官表示,辩方认为被告犯案时涉及的7宗案件都是琐碎案件,案情较轻微,但法庭认为无论案件是否琐碎,也不能减低被告知法犯法、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严重性。

有计划有铺排地欺上瞒下行为目无法纪

徐官说,辩方指被告的犯案原因包括新冠疫情时为了公共卫生及方便,而不需涉案人士到警署;社会运动时警方人手不足;被告一时疏懒;被告为息事宁人而用错误的方法做调解人。徐官称明白警务工作繁重是不争事实,但被告在短短的犯案时间内堆砌各种犯案理由,又在与为其写背景报告的感化官会面时将责任推卸给上司,企图为自己开脱,以及淡化自己的责任。

徐官称,被告在处理部份案件时草草了事,只求尽快将调查报告交给上司,其行为完全目无法纪、欺上瞒下、犯案手法是有计划及有铺排。徐官指,监禁是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终判被告监禁3年。

求情称立志做警察因本案已改行

被告背景报告提及,案发时部份报案人没到警署录取不追究供词,同时上司催促他尽快清理堆积案件,他因此才犯案。徐官引述案情却指,部份报案人提及案发时没警员联络他们,法庭质疑这与背景报告的说法不同。辩方在索取指示后确认,被告承认事件出于他的责任,而不是上司及报案人的责任。

辩方求情时提交5封求情信,辩方提及被告年幼时其父亲患病,而在父亲离世后,被告母亲独自养育他成人,他的成长过程中充满艰辛。辩方指,被告立志做警员,最终成功,在职期间曾获嘉许,现时却因案而梦想破灭,对他来说已是很大惩罚,他亦已反省。被告因案停职后改为从事运输行业,辩方​称,被告承诺在出狱后重新出发。

私自伪造供词两头瞒

案情指,被告胡兆俊为时任侦缉警员,⾃2019年7⽉14⽇起驻守葵青警区刑事调查队第6队,其主管及案件主管为总督察谭根麟、督察张家华及侦缉督察张国晶。2020年4月青怡花园百佳失窃案,职员8月回应被告指,不能自行决定庭外和解。被告一方面告知疑犯儿子可赔偿逾1800元了事,并向其他警员讹称疑犯入院;另一方面要求职员到警署拿取赔偿金,事件交由屈臣氏集团高级保安主任处理。被告又向高级保安主任声称盗窃案已以警司警诚方式了事,另一名保安主任知情后表明集团不会因为赔偿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亦向上司讹称疑犯入院,在调查报告中伪造职员的不追究供词,确认百佳不再追究,建议终止调查,获上司批准。

谭根麟其后发现一份供词不翼而飞,又知道百佳不会不追究,故派员调查,揭发本案。被告也为其馀6宗案件的事主伪造多份不追究供词,并纪录在调查报告内,再上报2名上司建议终止调查,终获批准。

案件编号:DCCC104/2023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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