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桥厦村第二期发展丨元朗原居民提司法覆核冀推翻收回土地决定被拒

2025-01-10 17:42

高院今拒绝元朗原居民就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资料图片
高院今拒绝元朗原居民就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资料图片

地政总署去年5月收回约176公顷土地进行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11幅用地中9幅兴建公屋、2幅兴建私人住宅。有洪水桥原居民质疑政府收回原居民祖堂的土地并作私人用途属违宪,去年8月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审视政府收回土地的权力范围,推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地政总署下令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决定,并要求法庭裁定该些土地只可用作公共用途,不得转售作私人用途。法官高浩文今驳回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原居民须付讼费。

申请人为29岁元朗原居民林国龙,建议答辩人为地政总署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CEIC)。法官指即使远在九七之前,《收回土地条例》一直赋予尽可能广阔的权力,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为公共利益而酌情收回土地,但权力广阔不代表违反了依法规定,法庭可审视权力行使是否公平。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6条及第19条,行政长官可以决定批租和批出以及其条款、条件及价格,以及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方式批租及批出土地,无须述明该土地须用作某特定用途。

法官指由于在公共政策方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角色独特,比法庭更能好好决定收回土地的公共利益,只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秉诚行事,不任意不善变的话,其行使权力便无任何不当。

法官续指申请人无法证明政府决定违反要求,相关行政指引规定了收回的土地暂时用作有益但非公共用途,不可影响公共用途如期实行,并须由政策局等支持履行等,由此可见指引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酌情权提供了合理明确性,因此涉案决定没有违反依法规定。

案件编号:HCAL1414/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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