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物业及遗产平权案 终审庭今判同志胜诉 一致驳回房委会及政府上诉
2024-11-26 10:08
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拒绝承认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使其无法申请公屋或同住已购居屋,男同志质疑差别对待,先后入禀司法覆核推翻房委会决定,获判胜诉。另有同志生前担心丈夫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其财产,提出司法覆核后获判胜讼。房委会及政府早前均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今宣布同志胜诉,一致驳回房委会及政府上诉。
房委会案上诉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答辩人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遗产案上诉人为律政司司长,答辩人为李亦豪,司法覆核原本由李亦豪丈夫吴翰林提出,吴逝世后由李接手案件。
Nick Infinger:裁决认同同性伴侣能相爱同住非常重要
Nick Infinger庭外受访时坦言同性伴侣即使相爱,然而无法同住对双方关系影响相当大。Nick Infinger提到裁决前夕感到紧张,自言在同志平权运动中争取多年,是次法庭裁决认同同性伴侣也能相爱同住,非常重要,「算系畀自己有一个交代⋯⋯终于完咗一件事」,至于其馀权利尚需时间观望。
Nick Infinger又认为是次所涉居住权利范畴较狭窄,对未来本港同志权益能否发展至台湾及泰国等地水平略感悲观,希望本港能够尽快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保障同志。Nick Infinger希望香港可以变得更加平等,鼓励各位同路人继续努力,互相学习。
婚姻平权协会共同发起人邱铭诺指,终审庭判决指示清晰,希望政府尽快修改相关法例,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是最便捷有效。
终院:海外合法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无异
遗产案中,终审庭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背景,指死者的尚存配偶所获之优待乃建基于双方的密切关系,裁定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系,属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故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律政司主张同性与异性婚姻的差别在于仅有后者受宪法保障,终审庭拒绝接纳,认爲论点属循环论证,其所依赖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别对待。律政司认为「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婚姻相关法例须保持一致,终审庭又拒绝接纳,因为上述条例对「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与其他婚姻法例采用的定义已然有别。律政司主张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终审庭再拒绝接纳,解释因为上述条例下的权利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故裁定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属合适的比较对象,此议题并非立法或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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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律政司以「有效婚姻」一致性作为合法目的并不成立
律政司认为差别对待之合法目的爲「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婚姻相关法例中保持一致,倘若同性尚存配偶亦可享有上述条例下的权利,则会有损上述定义的一致性。终审庭反驳指,从上述条例涵盖范围扩大至香港不承认的海外婚姻一事可见,「有效婚姻」一词并无一致定义,婚姻一词需按相关条例的立法目的诠释。
再者,终审庭认爲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其他婚姻法例有别,因此不存在律政司所谓的一致性,也不能用作理据,去支持将海外同性婚姻的尚存配偶排除于配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之外。终审庭遂裁定律政司所提出的合法目的并不成立,与差别对待没有合理关连,故无需考虑差别待遇对平等权利的干预是否相称,一致驳回律政司上诉。
《基本法》并不排除人人平等
房屋政策案中,房委会主张《基本法》第36条保障社会福利权利,凌驾于《基本法》第25条和《人权法》第22条保障人人平等的条文之上,因此保障了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政策下独享的申请权利,免受平等条文的审视,倘若允许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提出申请,将会削弱上述权利。
终审庭拒绝接纳,指异性夫妇从没有独享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其申请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关系的申请均在同一队伍中轮候。终审庭纵观社会福利性质、平等权利之重要、《基本法》第36条的草拟历史以及第145条下发展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的政府责任,认为《基本法》第36条并不排除人人平等。终审庭亦裁定《基本法》第37条虽然规定唯有异性伴侣方享有受宪法保障的婚姻权利,因而获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但这不代表房委会政策毋须考虑人人平等,因爲据此提出申请的权利并不包括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之内。
房委会无显示放宽政策如何影响供求问题及异性伴侣
房委会认为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不可比,因为只有后者才能生育,可以支持政府目标,促进人口增长。终审庭反驳指,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政策本身并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等加以区别对待,亦接受不涉及生育的家庭申请,即使房委会政策为了支持人口增长而设,都无关海外结婚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是否可比。
终审庭指以案情而论,房委会必须显示排除同性伴侣政策如何影响促进家庭目的和轮候时间,然而房委会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显示放宽政策后对供求问题和异性伴侣的潜在影响,故无从判定政策对于促进家庭目的而言,是否合理有必要。终审庭亦无法得知房委会可否藉放宽政策来支持家庭目的,例如在接受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申请的同时,优先考虑育有年幼子女的异性夫妇申请。同样地,由于房委会完全没有提供证据,因此终审庭无法得出结论,到底政策带来的社会效益,与排除海外结婚同性伴侣于公屋或居屋之外所带给他们的困难,两者之间有否取得合理平衡。终审庭终裁定房委会政策不相称不合理,一致驳回房委会上诉。
案件编号:FACV 2-4/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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