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主脑戴耀廷判囚10年 区诺轩囚6年9个月 黄之锋囚5年1个月 其馀被告监禁50至93个月

2024-11-19 09:07

35+颠覆案判刑,主脑戴耀廷重囚10年,区诺轩协助控方作供囚6年9个月,黄之锋囚4年8个月,其馀被告判4年2月至7年9月不等。
35+颠覆案判刑,主脑戴耀廷重囚10年,区诺轩协助控方作供囚6年9个月,黄之锋囚4年8个月,其馀被告判4年2月至7年9月不等。

35+颠覆案,47人2020年参与协议立法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否则特首须解散立法会再辞职。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45人被定罪,今早接受判刑,主脑戴耀廷判囚10年;曾为控方作供的时任民动正副召集人赵家贤及锺锦麟判监7年及6年1个月;有份作供的组织者区诺轩入狱6年9个月;三投三不投发起人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

另外,杨岳桥判囚5年1个月,《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邹家成、梁晃维及张可森分别监禁93个月、59个月及59个月;何桂蓝入狱7年;「长毛」梁国雄判囚81个月;黄之锋判囚56个月;而曾为控方作供的阿布泰创办人林景楠判监62个月。其馀被告则判囚50个月至81个月不等(详见下表)。

 

颠覆国家政权罪下处罚三级制不完全适用于本案

3位主审法官《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于判刑理由中指,本案涉及串谋控罪,因此《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的三级制处罚类别并不完全适用,但可用作参考。判词解释因为诠释刑事法律时,要以严格和狭义角度诠释,而颠覆罪条文中没有提及串谋罪,《刑事罪行条例》中的串谋罪字眼明确,只提及刑期上限,没有提过刑期下限,法庭可审视立法机关如何衡量罪行刑责。

判词续指辩方代表大多同意法庭可参考三级制量刑,控方则陈词指可藉参考新近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来考虑立法意图,惟3位法官反驳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年3月在本地立法,《香港国安法》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实施,2个立法机关地位职能各异,故不能以本地法律了解其立法意图。3位法官再参考终院吕世瑜案及上诉庭马俊文案,指出量刑时应考虑颠覆罪条文以及普通法原则,不应依靠内地判刑案例。

拒纳辩方「谋划必败」求从轻处罚之说

部分被告求情指本案计划不可能实现,即使没有人被取消资格或立法会选举没有延期也好,也不会争取到足够议席,计划也必定失败,以罪行的「不可能性」为求情理由,3位法官考虑过案中证据后,不猜测计划胜算,认为每个参与者都尽力使其成真,2名组织者戴耀廷和区诺轩都感到乐观,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开记招及协调会议等;政党亦开会商讨,安排选举队伍、口号单张等,每人也签署提名表报名参选,支付按金,再加上考虑过取消资格后的替补机制,连不参加初选的吴政亨都发起「三投三不投」,花费金钱登头版广告。因此法庭拒绝接纳辩方认为谋划必然失败,认为61万名投票市民也不会认同,所以法庭也驳回被告应因此从轻处罚的说法。

判词指被告屡获戴耀廷保证计划合法,因此法庭接纳部份被告可以用「对法律无知」作为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杨岳桥则显然并非如此,因为两人均是律师,而且在推进实行计划时坚定不移。判词特别提到戴耀廷曾提出「揽炒十步」,即使戴耀廷求情称此非政治行动蓝图,然而连月发布一系列文章,形同主张革命;而杨岳桥则在公民党记招中非常进取地以强烈言辞发言。至于没有以此求情的被告,法庭认为这是他们的知情决定,选择不以此作为求情理由。

区诺轩赵家贤与锺锦麟助控方作证等理由获减刑

法庭没有针对各被告《国安法》实施前的任何个别行为来判刑,只用以评估串谋的严重程度和规模,以及各人角色。法庭认为考虑罪行严重程度时,应考虑计划程度、手段、施袭人数程度、涉案人数以及潜在危害、实际结果及影响,最终整体量刑。

法庭量刑时考虑过本案性质非暴力,认为戴区赵锺4人属「首要份子」,戴区赵各采纳1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锺则以12年为量刑起点,区赵锺协助控方作证、对法律无知以及有公职贡献,故各获减刑。

吴政亨则受审后定罪,《国安法》实施后仍自愿故意继续推动计划,向他人施压,亦属「积极参与者」,以7年6个月为量刑起点,行事可能因受戴耀廷误导才相信计划合法,故减刑至7年3个月。

戴耀廷为35+颠覆计划主脑属「首要分子」判监10年

法庭指戴耀廷(60岁,前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获亲友等人赞扬他在香港大学教授法律的贡献,亦被形容为法治的坚定支持者,但法庭认为戴耀廷撰文引起泛民主派注意,他不仅是「35+」颠覆计划的发起人及幕后主脑,同时亦是初选的组织者,故被归类为「首要分子」。即使戴耀廷没有亲自参选或实际的立法会选举,但他向打算跟从其计划去推动否决财案的人士提供平台,也同意吴政亨的「三投三不投」运动,在初选后仍继续参与「35+」颠覆计划。戴耀廷作为「首要分子」,可判以10年至终身监禁,而法庭考虑戴耀廷过去的社会贡献及本案的主脑角色后,认为15年监禁的量刑起点最为适合,戴耀廷认罪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故被判囚10年。

邹家成有份发起《墨落无悔》声明判监93个月

法官指杨岳桥在公民党参与谋划时积极行事,具领导地位,考虑杨及早认罪并参与公职服务多年,判囚5年1个月。三名《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邹家成、梁晃维及张可森,法官指三人参与2020年7月15日举行的抗争派记者招待会,比其他同为初选候选人的被告更积极,分别判囚93个月、59个月及59个月。

其馀被告初选候选人被裁定为「积极参加者」,在谋划中不可或缺,而没有他们的参与,谋划根本不能开展。各人的量刑起点均为监禁 7年,何桂蓝选择不求情而被判囚7年。法官考虑过他们在谋划中各自的角色后,因应他们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况,判他们入狱50至81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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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被告伍健伟判5年7月 林景楠判5年2月

戴区赵锺4名「首要份子」以外,开审前认罪的伍健伟及林景楠分别判囚5年7个月和5年2个月,杨岳桥判囚5年1个月,其馀认罪被告刑期介乎4年2个月至4年11个月。

受审后定罪被告中,邹家成有份发起《墨落无悔》声明判囚7年9个月,何桂蓝不求情判囚7年,吴政亨向他人施压判囚7年3个月,其馀不认罪被告刑期介乎6年6个月至6年9个月。

本案刑期与其他案件分期执行

黄子悦理大暴动、邹家成及刘頴匡七一暴动刑期则分期执行。

开庭前唯一获准保释的林景楠今早9时40分左右率先到庭等候,众还押女被告于10时起陆续入庭,男被告则于57分钟后进庭,冯达浚袁嘉蔚一同穿著利物浦球衣,梁晃维则穿阿仙奴球衣,何桂蓝身穿桃红色外衣,杨雪盈衣著朴素,黄碧云顶著一头灰白发,戴耀廷神情轻松。

《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三级制处罚类别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被告一旦定罪,若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审法官包括《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由左至右)。
主审法官包括《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由左至右)。
戴耀廷为案中的组织策划者。资料图片
戴耀廷为案中的组织策划者。资料图片
区诺轩同为组织者身份。资料图片
区诺轩同为组织者身份。资料图片
赵家贤认罪,并任污点证人。资料图片
赵家贤认罪,并任污点证人。资料图片
锺锦麟亦有份作供指证其他被告。资料图片
锺锦麟亦有份作供指证其他被告。资料图片
黄之锋认罪。资料图片
黄之锋认罪。资料图片
林卓廷经审讯后定罪。资料图片
林卓廷经审讯后定罪。资料图片
梁国雄是不认罪被告之一。资料图片
梁国雄是不认罪被告之一。资料图片
邹家成有份起草「墨落无悔」。
邹家成有份起草「墨落无悔」。
郑达鸿。资料图片
郑达鸿。资料图片
杨雪盈。资料图片
杨雪盈。资料图片
彭卓棋。资料图片
彭卓棋。资料图片
何启明。资料图片
何启明。资料图片
黄碧云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黄碧云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施德来。资料图片
施德来。资料图片
伍健伟。
伍健伟。
何桂蓝。
何桂蓝。
陈志全。资料图片
陈志全。资料图片
柯耀林。资料图片
柯耀林。资料图片
余慧明。
余慧明。
吴政亨。
吴政亨。
袁嘉蔚。
袁嘉蔚。
梁晃维。资料图片
梁晃维。资料图片
徐子见。资料图片
徐子见。资料图片
岑子杰。资料图片
岑子杰。资料图片
毛孟静。资料图片
毛孟静。资料图片
冯达浚。资料图片
冯达浚。资料图片
刘泽锋。
刘泽锋。
谭文豪。资料图片
谭文豪。资料图片
李嘉达。资料图片
李嘉达。资料图片
谭得志。资料图片
谭得志。资料图片
胡志伟。资料图片
胡志伟。资料图片
朱凯迪。资料图片
朱凯迪。资料图片
张可森。
张可森。
黄子悦。
黄子悦。
尹兆坚。资料图片
尹兆坚。资料图片
郭家麒。资料图片
郭家麒。资料图片
吴敏儿。资料图片
吴敏儿。资料图片
谭凯邦。资料图片
谭凯邦。资料图片
刘颖匡。资料图片
刘颖匡。资料图片
林景楠是认罪被告之一。
林景楠是认罪被告之一。
杨岳桥。资料图片
杨岳桥。资料图片
范国威。资料图片
范国威。资料图片
吕智恒。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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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晖。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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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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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罪内容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上述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案件编号:HCCC69、70/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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