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暴动丨 3人定罪上诉被驳回 1人刑期上诉得直 成功减刑3个月
2024-10-24 18:33
8人在2019年10月1日于尖沙咀参与暴动,被判入狱4年7个月至5年。其中3名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诉,今日( 24日 )于高等法院处理。上诉庭指被告身怀装备出现在暴动现场,即时驳回3 人定罪上诉,但其中1人因管有有伸缩棍及铁棒而被加刑3个月,上诉庭接纳其他管有武器的被告并没有被加刑,遂判其刑期上诉得直,获减刑3个月。
3 名上诉人为24岁学生何善航、30岁女文员方颖雯、34岁维修工程人员雷健昌。方颖雯及雷健昌就暴动罪被判囚4年9个月,何善航除了暴动罪成,另因管有伸缩棍及经改造的铁棒,加刑3个月,被判囚5年。
案件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处理。3官指被告何善航身怀装备出现在暴动现场,但却没有出庭作供解释,法庭不会为他想像其他脱罪可能性,惟3官发现该案其他被告管有武器但没有被加刑,只有何善航因管有武器而被加刑3个月。律政司亦表示不坚持保留该3个月加刑。上诉庭遂判何刑期上诉得直,获减刑3个月。
案件编号:CACC236/2022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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