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动文字案申终极上诉 获批上诉许可明年1月审
2024-08-14 10:41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于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经审讯后,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煽惑集结等共11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快必不服定罪判刑,其后上诉均被驳回,惟因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有3项议题获上诉庭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快必今亦顺利获终审庭为其中2项议题批出上诉许可,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审理。
上诉方提出三项争辩议题
谭得志的代表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今年4月以书面形式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获批,希望终审法院诠释下列三条问题:(一)现已废除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下的煽动罪,是否属可公诉罪行,是否须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及陪审团审判?(二)煽动罪的犯罪证据是否指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图煽动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三)若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否有意图煽动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煽动罪会否因限制言论自由及没有依法规定而违宪?
常任法官李义今直言难以考虑在问题三中的相称性问题,戴启思陈词指三者中以问题二为重,并主要依赖去年千里达案例,不坚持上诉问题三。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质疑千里达案例中相关上诉理据仅属判词旁论,不必约束本地判决,李官亦提到案例新近,未受考验。
律政司承认若上诉成功或引大批煽动定罪案上诉
问题一方面李官说明1938 年订立了煽动罪成文法,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动罪,2020年《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第41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而本案煽动罪当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周天行回应指应按脉络诠释条文,不应直接按字面解读,正如第44、45条亦列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可交予裁判法院及区域法院等审理,故无合理可议之处。
戴启思交代倘若问题一上诉得直,将交由律政司决定是否重新起诉,若要重审,理应自动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周天行明言由于快必已服毕刑期,届时将不会重审。周天行另提到戴启思上诉基于本案含重大法律争议,而非具严重不公,加上问题一上诉结果只会影响到1宗原讼庭案件、2宗区域法院待判案件以及1宗裁判法院上诉案件,效用甚微,惟承认一旦上诉成功,或有大批煽动定罪案件上诉需要处理。
终审庭终就问题一、二批出上诉许可,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审理。
案件编号:FAMC15/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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