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启明追赔工伤败诉 申请上诉许可并求搁置4.7万讼费命令遭拒 再罚讼费2.5万

2024-07-26 17:15

梅启明申请上诉许可并要求搁置4.7万元的讼费决定,全部被法官拒绝,兼且下令梅须再多支付2.5万元讼费。资料图片
梅启明申请上诉许可并要求搁置4.7万元的讼费决定,全部被法官拒绝,兼且下令梅须再多支付2.5万元讼费。资料图片

已故天后梅艳芳胞兄梅启明,去年9月入禀区域法院向铜锣湾「水门鸡饭」餐厅追讨疑因工伤而拖欠的工资等,被法官裁定败诉、并须向餐厅支付4.7万元讼费。梅启明早前向区院申请逾期上诉许可及要求搁置讼费,再次遭拒。暂委法官汪祖耀今午颁下判词,指梅启明应直接向上诉庭申请逾时上诉许可,而且他提出的上诉理由亦没有成功机会;另下令梅启明须再支付2.5万元讼费。

原告为梅启明,被告为GOODWILL CATERING MANAGEMENT LIMITED。

判词指,梅启明的逾期上诉许可申请毋须回到区域法院提出,而是应直接向上诉庭提出,加上梅启明的申请已逾期42天,虽然他没有律师代表、也不了解上诉申请的程序及时限,但这不构成良好的逾期理由,梅启明作为与讼人,有责任主动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及时限。

判词续指,梅启明拟提出的上诉理由,包括他今年5月曾见过劳工处的医生,得知劳工处将于6月判伤,故要求法庭根据最新的医生工伤报告作为判定理由,但法官早前已考虑过梅启明向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作出的声明、相关医疗报告及事发时闭路电视片段,法官认为梅启明的上诉并没有成功机会,也没有提出良好的理由为何法庭应搁置讼费命令。

梅启明在案中称因厨房蒸饭时滑倒、肩头撞地,不醒人事及左胸口瘀伤。惟法官认为事件相当可能是梅启明本身患颈椎退变症所致,故撤销其申索。

案件编号:DCEC1911/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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