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7.1「抢犯」阻差办公罪脱 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交另一法官重审

2024-06-17 17:29

警方案发日于铜锣湾时代广场截查集结者,李兆聪被指在场外「抢犯」。资料图片
警方案发日于铜锣湾时代广场截查集结者,李兆聪被指在场外「抢犯」。资料图片

19岁青年被指于2020年七一回归日,在铜锣湾时代广场外「抢犯」,阻碍警员拘捕一名女子。他被控阻差办公罪,但因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与警员供词不符,更怒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脚底都要告」,裁定罪行表证不成立,青年遂获无罪释放。律政司事隔约一年半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法官陈仲衡经考虑后认为彭官错误把注意力放在警员拘捕女子是否合法的议题,但认为控方实质已提出足够的表面证据。陈官最终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下令案件发还交予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审理。

报称为兼职仓务员的19 岁被告李兆聪,原被控一项「故意阻碍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李兆聪被控于2020年7月1日,在铜锣湾时代广场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挠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陈晓琳。

原审裁判官彭亮廷于2021年7月30日,裁定李兆聪表面证供不成立,毋需答辩,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彭官的裁定,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指出彭官在裁定过程中法律观点犯错,没有正确地考虑、分析及评估所有应该被考虑的证据,并错误地考虑及接受了不应被考虑的事项。

法官:原审错将警员拘捕女子是否合法纳入考虑

法官陈仲衡认为控方已有证据证明当时警员陈晓琳有合理怀疑,而上前截停或制服女子刘燕珊,但彭官裁定表面证据不成立时,却指陈拘捕刘为不合法而并非正当执行职务,陈官认为这显然是彭官错误把陈拘捕刘是否合法纳入考虑,而且彭官考虑拘捕权力所需的合理怀疑时,也应用了过于严苛的错误标准,从而裁定陈不合法拘捕刘。陈官指被告李兆聪在陈尝试制伏刘时在刘前面伸手尝试拉走刘,故认为控方已提出了足够的表面证据,彭官席前亦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告并非故意阻挠陈。

陈官认为彭官裁定被告李兆聪表面证据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错,又指彭官没有正确考虑、分析及评估所有应被考虑的证据,和错误考虑了他不应考虑的事项,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陈官考虑到彭官于审讯时作出的观察和评论,认为本案适合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审理。

案件编号:HCMA81/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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