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用运输署纪录发促销信 汽车公司认违《私隐条例》罚款共一万
2024-07-02 16:26
「意锂骏汽车有限公司」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直接促销的罪行,该公司今天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违反四项有关控罪,每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2,500元,合期罚款10,000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锺丽玲欢迎法庭裁决。
公司向两事主发促销信 包括姓名及英文住址
案情指,该公司于2023年11月向两名事主发出促销信件,当中载有他们的英文姓名及住址。两人均曾致电该公司作出查询,他们获告知该公司是透过运输署的纪录获得其个人资料以发出信件。该公司亦在首次使用两名事主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未有分别告知他们有权要求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料。
事主遂向私隐公署投诉,公署对两宗投诉作初步处理后,认为事件可能涉及违反《私隐条例》直接促销的要求,故将两宗个案转介予警方作刑事调查及考虑起诉。警方到今年4月落案起诉该公司违反《私隐条例》第35C(1)条及第35F(1)条的四项控罪,
私隐专员指,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拟进行任何产品或服务类别的直接促销前,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亦应告知当事人他有权在不收费的情况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否则资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私隐条例》第35C(1)条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如拟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须采取一系列指明行动,包括告知当事人,资料使用者拟如此使用有关个人资料;及须收到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如此使用该资料;并应告知当事人资料使用者拟使用哪一种类的个人资料、将会进行促销的货品或服务类别;并提供回应途径,让当事人表明同意。
另《私隐条例》第35F(1)条亦订明,资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须告知当事人他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有关资料。而违反第35C(1)条及第35F(1)条的规定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刑罚是港币50万元及监禁3年。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