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港条例|发展局拟修例于豁免清单加入3类别 非永久性填海时限最长8年
2024-06-20 22:42
发展局提出修订《保护海港条例》,经公众谘询后,当局调整部分修例建议,包括在豁免机制下便利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清单加入3个新类别,以及为非永久性填海项目加入最多8年的总时限等。当局计划于今年内向立法会提出条例修订草案。
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下周二讨论
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下周二(25日)将讨论有关事宜。发展局去年提出修订《保护海港条例》,建议所有海港内大型填海将继续受「不可填海推定」和「凌驾性公众需要」测试门槛约束,并订明机制规定什么情况下才可推翻「推定」,包括引入新的法定程序让公众就填海是否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测试提出意见 ,以及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公众意见后决定项目是否符合测试以推翻「推定」。
3新类别加入原拟海港改善工程清单
发展局指经公众谘询后,建议把3个新类别加入原先拟议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单,分别为斜道;作船只维修用途的吊架、吊机及停放地;以及消浪装置。财政司司长会就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是否获豁免作出决定,其中一个条件是填海相关的面积不得超过0.8公顷。
针对有意见关注到豁免机制会否被滥用,例如大型填海可能被人为分拆成多个项目进行,从而规避大型填海须符合推翻「推定」的严格要求。为防止滥用情况,局方建议明文订明财政司司长在豁免机制下行使酌情权时,应考虑进行拟议填海是否合乎公众利益,以及整体考虑拟议填海及先前已获批豁免的其他填海之间的关系(以决定豁免拟议填海是否合理。
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时限最长7+1
至于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当局建议把每项合资格获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不论该项目的期数为何的总时限收紧至最多7年,并建议在上述的时限之外,容许填海倡议人可因应工程困难,向财政司司长申请延长时限一次,以不超过一年为限。而面积上限方面,当局建议非永久性填海的相关面积不得超过3公顷。
发展局指若拟议的修订条例草案获通过,当局会向发展事务委员会定期提交报告,交代新制度下获批可推翻「推定」或获豁免的申请项目,以便立法会及公众监察有关填海项目。
如非永久性填海无法在财政司司长批出的豁免期,或延长豁免期内完成,获批的豁免将告无效,而填海倡议人须因应司长按当时情况作出的指示进行善后工作。当局也会引入行政措施,要求填海倡议人每年提交进度报告,亦加强填海工程进度的监管,并尽早知悉问题和作出介入。
就大型填海,当局指,会把规范大型填海的机制写入《条例》,包括要求拟备填海是否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测试以推翻 「推定」的评估资料、展示这些评估资料供公众透过法定程序提出意见,以及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评估资料和公众意见后决定是否信纳「推定」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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