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涉串谋欺诈案 辩方申「永久终止聆讯」遭法官拒绝
2024-05-07 10:22
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及儿子詹剑仑涉嫌串谋他人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瞒秘密「买壳」协议,诈骗联交所、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万元。詹氏父子被廉署控告两项串谋欺诈罪,同案65岁女子被控一项「洗黑钱」罪,3人不认罪受审。詹氏父子上周向法庭申请「永久终止聆讯」,法官练锦鸿今于区域法院拒绝其申请。
练官今就「永久终止聆讯」申请作出裁断,引述辩方主要倚赖两个理由,指因为控方延误而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审讯,及控方滥用法律程序、令整个检控沾上污点。练官指出法庭只有别无他法,才会采用「终止聆讯」此极例外的手法,去行使剩馀的酌情权。
练官指,虽然在理想情况下,控方应尽快检控,而辩方亦指称控方延误拘捕是「有计划 、不希望过早惊动被告一方,但练官认为看不到控方有故意延误,何时拘捕及检控亦是调查人员的决定,不至于滥用程序或构成不公。
至于辩方指因延误而导致证人流失及被告记忆模糊,练官指出有部分证人没有流失、只是不愿与辩方合作,辩方其实也不知道其证供是否对被告有利,另外詹培忠虽然中风,但却没有讲出对其记忆的影响,他因为掉以轻心而没有保存相关记录,亦是与人无尤。练官终拒绝辩方「终止聆讯」申请,案件开审。
控方随后读出开案陈词,指2013年7月,詹培忠与商人马钟鸿在香港见面,詹培忠向商人马钟鸿透露可以出售亚洲资源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并开出「壳价」3.2亿;当时詹培忠透过名下公司Golden Mount Limited持有亚洲资源约20%股份,而詹剑仑则在亚洲资源担任执行董事。同月,詹剑仑曾到深圳与马钟鸿见面,当时马钟鸿讨价还价,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部股本的70%计算、向詹培忠支付2.1亿元买得亚洲资源控制权。
控方续指,当时詹培忠持有亚洲资源约20%股份,而股东吴良好则持有约18%股份,即使全数卖给马钟鸿亦不足以达到协议的70%,故詹剑仑在同月在董事会提出新股配售,初时只配售180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等,詹剑仑亦表示已作出一切查询,相信没有事情须向联交所披露;当时詹培忠和吴良好的股份合共超过30%,马钟鸿理应要提出全面收购,但双方透过上述协议绕过相关守则。
亚洲资源董事会最终通过配新股决议,并会将新股配售给7名承配人,配售价为每股6毫。同月23至30日,亚洲资源的股票共录得1.4亿股票成交,远高于同月其他日子,而承配人在23日至24日已沽出所有新股,每股售价7.1毫。控方指出,亚洲资源在2013年亏蚀约1亿元,过去数年亦有亏蚀,在案发时间的股票交易量不寻常。
控方下午续处理开案陈词,指亚洲资讯新股配售后,马钟鸿一方安排人购入新股及至8月28日全数沽出,涉及约1.1亿股,相当于詹培忠、吴良好及7名承配人卖出股份的97.24%;控方指上述股票均以每股7至7.1进行毫交易,如果马钟鸿没有安排人承接,当时无可能在巿场以稳定价格交易。
控方另指,吴良好后来以迂回方式、将售股得益转账给詹培忠,可见当时其角色是替詹培忠售股,惟不一定知悉被告等人的秘密协议,故不被起诉。
控方续指,同年8月5日,詹剑仑在亚洲资源董事会上首次报称获内地独立第三方人士介绍「广州增城项目」,并建议发行可换股票据;詹剑仑没有披露与马钟鸿一方的协议,而发行可换股票据会摊薄股东股份,但股东并未如詹培忠般获马钟鸿支付2.1亿元。
其后亚洲资源董事会决议通过发行两批共15.3亿可换股票据,而当时已发行股本只有约2.7亿,即上述可换股票据约为已发行股本的5.6倍;詹剑仑当时知悉与马钟鸿的秘密协议,但却没有披露,并声明所有董事和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并无重大权益,无须放弃决议。
可换股票据决议通告发出后,同年8月15日,詹氏父子与马钟鸿等人出席饭局,詹培忠向马钟鸿表示自己作为「卖壳」一方已履行其责任,亚洲资源剩馀的收购活动须由马钟鸿自行安排。
案件押后星期四续审,控方届时将继续读出开案陈词。
被告依次为詹培忠(77岁、董事)、詹剑仑(52岁、商人)及王蓓丽(女,65岁、无业)。詹氏父子被控两项串谋欺诈罪,王蓓丽则被控一项「洗黑钱」罪。
案件编号:DCCC439/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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