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李柱铭曾安排陈梓华及黎智英于何俊仁胞弟经营的日本餐厅包厢见面

2024-04-25 15:39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踏入第66日审讯,亦是第五名「从犯证人」、法律助理陈梓华第8日出庭作供。辩方盘问下陈梓华供称,他从来没有与李宇轩讨论过如何安排李宇轩离开香港的事情,二人只是曾经透过电话沟通,李宇轩指佢「走佬需要钱」,陈梓华指李宇轩当时其实想动用SWHK的资金,或者「我哋筹钱俾佢」。

陈梓华下午续接受辩方盘问。
陈梓华下午续接受辩方盘问。
辩方指Mark Simon从无指示陈梓华推动揽炒和国际游说等事,陈梓华一一否认。资料图片
辩方指Mark Simon从无指示陈梓华推动揽炒和国际游说等事,陈梓华一一否认。资料图片
辩方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
辩方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
李柱铭被指安排陈梓华与黎智英首次见面。资料图片
李柱铭被指安排陈梓华与黎智英首次见面。资料图片
案件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资料图片
案件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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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 散庭。案件明早十时再续。

辩方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向法庭表明,他在4月30日(下周二)需到高等法院处理一宗需时一天的民事诉讼,法官杜丽冰、李素兰、李运腾指出本案将在5月2日不会开庭,当日法官各自需处理其他案件或看医生,故建议Marc Corlett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廖文健申请,把其民事诉讼更改至在5月2日进行,方便各方的案件。

16:10 陈:我笑过揽炒呢个概念…因为我自己揽炒咗自己

辩方指,陈梓华并不支持「揽炒」。陈梓华不同意。辩方续指,陈梓华经常嘲弄支持「揽炒」的人。陈梓华继续否认。辩方问到,在2020年10月11日的录影会面中,陈梓华有否向警方表示自己不支持「揽炒」,亦会嘲笑支持「揽炒」的人。陈梓华称自己无印象,又指「我无玩过任何揽炒嘅人」。

辩方续展示当日录影会面誊本,显示陈梓华当时向警方表示「因为我成日笑佢哋就系话,你哋揽炒、揽炒,咁到而家揽炒啲乜嘢出嚟呢?」、「即系我都会调侃佢哋……我从来无一分一毫俾过李宇轩,因为我本身自己都唔系大富大贵……」。

陈梓华承认「我有笑过揽炒呢个概念」、「因为我自己揽炒咗自己」。法官李运腾指出,陈梓华在2020年10月是因为「协助罪犯」罪而被捕。辩方则追问,陈梓华当时对警方的说法是否真实。陈梓华回答「False(假的)」。

自认支持揽炒但非勇武暴力人士

辩方指出,黎智英、Mark Simon及李柱铭对「揽炒」的印象非常负面。陈梓华同意一开始是。辩方续指,黎智英想接触陈梓华,亦是因为陈梓华并非暴力、而是理性人士。陈梓华同意。

辩方指,在首次会面中,李柱铭有告诉黎智英,陈梓华并非暴力人士。陈梓华称无印象。辩方展示2021年4月28日的录影会面誊本,显示陈梓华向警方表示「咁一开始其实佢(黎智英)就想清楚知道我嘅想法……佢想我去清楚表达究竟其实我系和理非,定系勇武」、「李柱铭就好清楚咁话俾佢(黎智英)知,其实我系一个和理非嚟嘅」。陈梓华称他不记得,但记得李柱铭当时有告诉黎智英「话我(陈梓华)做登报纸同众筹」。

另外,辩方问陈梓华是否勇武一份子,会否在示威前线作出暴力行为。陈梓华一概否认。

15:50 陈指李柱铭以为他无支持港独 否认因此获邀与黎见面

辩方指出,在2019年下半年,香港示威中出现「勇武」抗争者,他们会作出投掷汽油弹、袭警或其他暴力行为;而在2019年10月18日,陈梓华首次会面黎智英和李柱铭时,李柱铭表示他会邀请陈梓华出席,是因为陈梓华并非寻求「揽炒」或港独。陈梓华不同意。

辩方展示陈梓华在2020年10月11日的录影会面誊本,陈梓华向警方表示「佢(李柱铭)纯粹嘅讲法就系,佢觉得我唔系嗰啲揽炒,又唔系港独嗰啲人」。陈梓华称「第一次见面无讲」,又称他不确定李柱铭的想法,但李柱铭有说过「佢觉得我唔系港独嘅人」。

15:30 陈否认录影会面讲大话

辩方再展示陈梓华被捕后与警方进行录影会面的誊本,陈梓华当时提及:「Mark Simon无要求过我话,你帮我去做呢样、去代付某啲钱,或者叫你去帮手搞呢样嘢,然之后令到佢间公司赚钱,从来都无。我同佢、同Martin(李柱铭)、同任何你哋能够得到嘅任何一个资料上嘅⋯所有人,我嘅交往纯粹止于讨论香港嘅时政、时间,甚或乎Mark Simon对上一次同我讲嘅一样嘢⋯就已经系讲紧⋯黎智英被捕嘅时候,佢同我讲嘅就系,你需要思考嘅系点样将你嘅生活重回正轨,因为香港唔会再有呢啲咁大型嘅社会活动发生,佢话已经好多人就跳唔出去、即系转唔返过嚟,但系其实佢话你必须要谂清楚,就系好好过你自己生活,你要谂自己」。

陈梓华指:「当时我系咁同差人讲」,辩方质疑陈梓华当时是否「讲大话」,陈梓华表示:「我唔同意」。

15:10 李柱铭曾安排陈与黎于何俊仁胞弟所经营日式餐厅见面

辩方指出,陈梓华自从认识Mark Simon直至陈梓华被捕当日,Mark Simon从来没有指示过陈梓华做事,陈梓华表示「唔同意」。辩方再指出,陈梓华在警方录影会面期间,表明他从与Mark Simon第一次见面,直至被捕当刻,Mark Simon也没有指示他做事,陈梓华坚称:「我无印象我咁讲过」。陈另指:「我觉得我喺2020年尾都仲有同Mark Simon讲紧嘢」。

辩方随即展示陈梓华被捕后与警方进行录影会面的誊本,陈梓华当时提及:「Mark Simon由我认识佢到今日,所有嘢,佢从来无要求过、指示过我去做某一样嘢,从来都无」。辩方指出,陈梓华当时在警方录影会面期间说谎,陈梓华称:「我唔同意」,但当辩方指出陈梓华在警方录影会面期间声称Mark Simon没有指示过他做任何事是谎言时,陈梓华便回答:「正确」。

辩方指,陈梓华供称Mark Simon要求他继续进行国际游说工作是假话,陈回答:「我唔同意」。陈梓华确认他第一次及第二次与Mark Simon通电话时,黎智英均没有参与,又确认他在2019年10月就他曾垫支的街站文宣展览运动,从黎智英手下收到14.4万元,另在2020年2月就英国及台湾的旅程开支取得约8万元,亦曾收到一间空壳公司离岸公司LACOCK Inc.连同内有8万港元的公司银行户口转让予陈梓华作为报酬。

陈梓华确认他在2020年2月24日后,黎智英、其旗下的加拿大公司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香港公司Dico Consultants Limited、台湾公司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已没有转账到陈梓华的户口。辩方又提到李柱铭曾安排陈梓华及黎智英,在何俊仁胞弟在上环经营的日式餐厅「碗屋」包厢见面及共餐,陈梓华承认他当时第一次与黎智英见面,但没有交换手机电话号码。

14:55 辩方:Mark Simon从未指示陈梓华做任何事 陈:不同意

辩方问陈梓华,他有否写过信给李宇轩。陈梓华称自从李宇轩在公海被捕后,他便没有写过信给李宇轩,虽然李宇轩有写信给他,但两人之间没有其他沟通。

辩方提到,陈梓华早前供称在2020年8月中,Mark Simon透过Signal电话表示会派「揽炒巴」刘祖廸去不同大学做巡回演讲,继续推广「揽炒」;在陈梓华被捕后,Mark Simon在同年10月亦透透Signal致电,著陈梓华不用担心,应该继续国际游说及推动制裁,但称要有再被捕的心理准备。

陈梓华确认自己有提过上述证供。辩方指,李宇轩在2020年10月已于内地还押,而陈梓华从没有将上述Mark Simon的说话转告给李宇轩。陈梓华同意。

辩方续指,陈梓华在2021年4月28至30日与警方进行了4次录影会面,从没有提过Mark Simon在两次Signal电话中,指示继续推动「揽炒」、继续国际游说。陈梓华称他不记得。

辩方指,陈梓华在2021年5月3日至5日、及11月10日录取了4份书面供词,而Mark Simon的Signal电话只有在5月5日的书面供词中提过。辩方问,当警方会见陈梓华时,是否已备妥书面供词,陈梓华不同意。

辩方续问到,在2021年4月30日、最后一次录影会面以后,直到同年5月3日、即录取首份书面供词前,陈梓华有否与警方见面?陈梓华称不记得,并指在2021年5月5日录取书面口供时,警方「系我面前打」,虽然他看不见警方的电脑屏幕,但警方会问他问题,「我一路讲,佢一路打」。

辩方其后指出,由陈梓华首次会面Mark Simon,直到陈梓华被捕,Mark Simon从没有指示陈梓华做任何事。陈梓华不同意。

14:30 开庭

陈梓华身穿灰色西装、白色裇衫,蓄黑色短发及戴上金属幼框眼镜,在3名惩教人员陪同下,从法庭特别通道走到证人席就坐。

辩方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继续盘问陈梓华,提到李宇轩在2020年8月10日被捕,在2020年8月12日获释,2020年8月23日被内地海警截获,2021年3月22日在深圳刑满出狱后被押送回香港。

陈梓华供称,他在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间,没有与李宇轩谈论过如何安排李宇轩离开香港,但李宇轩曾「讲佢想点」,又问陈梓华借钱,。陈称:「李宇轩讲过如果佢有咩事,有咩要交低,佢叫我照顾佢屋企人,又讲咗SWHK之后想点」。

辩方问陈梓华当时是否曾与李宇轩「倾过两至三次电话」,陈梓华回应:「我相信唔止」。陈补充:「李宇轩话要继续打国际线,佢希望佢离开到,佢就可以继续carry on ,佢担心香港无人顶住」,李陈二人当时也曾讨论日本线及美国线,以及陈梓华「应唔应该走」。

李陈二人当时曾谈及,当李宇轩被捕后,可能会对SWHK的影响,「李宇轩同我哋讲,佢手提电话嗰啲(资料)全部都会曝光」。陈梓华指当时他、李宇轩及「揽炒巴」刘祖廸曾通电,「李宇轩话佢走佬需要钱嘅时候,其实佢想用SWHK啲钱,或者要我哋筹钱俾佢」。

案件编号:HCCC5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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