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涉舌吻15岁女童非礼罪脱 控方覆核失败 官指被告不专业行径不构成猥亵

2024-02-07 14:00

控方申请覆核谭永东(白衣)非礼罪不成立的裁决失败,谭永东维持无罪原判。廖凯霖摄
控方申请覆核谭永东(白衣)非礼罪不成立的裁决失败,谭永东维持无罪原判。廖凯霖摄

23岁男护士被指为15岁女童洗伤口时,与其舌吻,男护士否认非礼罪受审,早前获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不服,提出覆核,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陈词,邀请法庭考虑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现今普遍接受的社交礼仪等因素,应构成猥亵侵犯。裁判官林子康裁决指,被告案发时透过医护身份接触X的行为最多只能显示其相当不专业,但不代表严重违反社交礼仪,或令侵犯行为变得猥亵,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被告,决定维持原判,被告非礼罪名不成立。

无证据显示被告强行而为

林官考虑整体情况后指,虽然X并未成年,但15岁并非一个没有认知的年龄,案发时两人已第三次见面,三次皆有交谈,X亦认同在第二次见面的时候两人已是认识的关系。林官续指,无证据显示被告曾强行而为,对被告的行为意图有所保留,而被告在侵犯前曾询问X「可唔可以锡一啖」,结果被告得到X的配合,包括拉低口罩、身体向前倾,终裁定涉案约2至3秒的「唇贴唇」接吻并非猥亵行为。

官指行为若不构成猥亵 不需考虑事主同意与否

高级检控官林晓敏今提出覆核理据指,涉及16岁以上人士的非礼罪时,若然事主当时同意,即可裁定被告无罪;惟控方认为,当16岁以下未成年人面对最轻微的触碰,甚或是非礼行为时,无论当时同意与否,都不应成为法庭裁定被告无罪的考虑因素。林官指出,非礼案件应先考虑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猥亵,若不构成便不需考虑事主同意与否,因此控方需挑战被告行为属猥亵侵犯才能推翻裁决;林晓敏同意,但强调即使16岁以下的事主同意,亦不能因而裁定被告无罪。

控方指被告明知X有情绪压力仍亲吻构成猥亵侵犯

林晓敏续指,控方同意林官裁决时作出的事实裁定,即接吻本身并非猥亵,以及被告当时没有舌吻;但邀请法庭考虑其他因素,包括两人有8岁的年龄差,案发当时只属医护及病人的诚信关系,而被告的行为违反现今普遍接受的社交礼仪,作为医护并知悉对方有情绪及压力困扰下,对病人作出亲吻行为,已构成猥亵侵犯。

辩方指两人不只医护与病人关系

辩方陈词时指,本案中X是否同意接吻行为与裁决无关,但与其证供可信性有关,又指林官早前已裁定X的证供不可信,及对被告的猥亵意图有保留。辩方续指,法庭裁决时已考虑控方提及的其他因素,案发当时被告已第三次为X洗伤口,X亦曾向朋友介绍被告,两人「似乎唔系医护同病人咁简单」。

被告谭永东被控一项猥亵侵犯,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罪指,他于2022年11月9日,在香港将军澳宝琳北路99号将军澳赛马会普通科门诊诊所地下治疗室内猥亵侵犯女童X。

官原裁决指无证据被告有猥亵意图但警告行为不恰当

林官早前裁决指,事主X于案发后主动于Telegram联络谭,未见X有惊恐或回避的情况;而X就谭是否有「伸脷」一事有3种说法,存在矛盾。林官认为,亲吻本质上非猥亵行为,亦不能排除谭与X相处过后产生好感,认为本案未有足够证供显示被告有猥亵意图,终裁定谭罪名不成立。林官亦警告谭,指作为执行职务的护士,如对受情绪困扰的未成年异性作出不恰当行为,某程度相当可耻,提醒被告「好自为之,不要重蹈覆辙」。

案件编号:KCCC354/2023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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