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自己物业呃房津94万 退休建筑署工程师3罪成 押后下月求情
2024-01-31 14:18
已退休前建筑署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涉在1989年至1993年间,以空壳公司名义购下一单位,并向政府隐瞒其物业的拥有权,骗取逾94万元的租屋津贴。65岁工程师被廉署起诉3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他早前否认控罪受审,暂委法官彭亮廷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裁决指,被告以空壳公司作为面纱,并于申请表上隐瞒对涉案单位的实质拥有权,裁定他3罪罪名成立,押后2月6日求情,被告准以1万元现金保释。
被告郑伟雄,65岁,被裁定3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罪成。
法官彭亮廷裁决指,被告与其妻子前往睇楼,被告亦于临时买卖合约上签署,而非自胜公司的股东朱琰光及董事郑焕超。虽然朱同意充当公司股东,但他只是傀儡,其证供亦指他只是按照被告人的指示去签署所有文件和签发支票;作为公司董事的郑亦对被告所作所为一无所知,可见涉案空殻公司由始至终都由被告一人操控,并借用朱及郑的名义去拥有公司。
彭官续指,被告故意利用自胜公司来购入涉案单位,然后再租出涉案单位给他自己,并在三份租屋津贴申请表上签署,瞒报他在涉案单位内有经济权益。被告对有关的公务员规例非常熟悉的,隐瞒的原因明显是知道若然如实申报,他将会失去申领租屋津贴的资格,不会获批任何租屋津贴,裁定3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罪成。
彭官押后案件至下周二作求情,批准被告以2万元现金保释,期间不得离港,以及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控方证人。
廉署指,被告于1990年由机电工程署借调到建筑署,任职屋宇装备工程师,并于1995年晋升为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合资格申请政府自行租屋津贴。而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公务员不得就其本人或亲属享有经济权益的住所申领租屋津贴。
控方早前开案陈词指,被告在1989年成立一间名为「自胜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并安排同事及远房亲戚为股东及董事,被告后以 150 万元购买一柴湾单位。被告在3份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上,声称在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一直租住涉案单位,获政府批出逾94万元租屋津贴,惟事实上被告一直是该租用物业的实际拥有者。
案件编号:DCCC 976/2022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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