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煽惑杯葛区选帖文 电脑程式员认罪判囚2个月缓刑18个月

2024-01-15 15:28

文荣锋承认煽惑杯葛区议会选举,判监2个月,但缓刑18个月。资料图片
文荣锋承认煽惑杯葛区议会选举,判监2个月,但缓刑18个月。资料图片

38岁电脑程式员涉于2023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杯葛区议会选举的帖文,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15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指涉案罪行性质严重,惟考虑到被告认罪等因素,判他入狱两个月,缓刑18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文荣锋在2023年10月31日,即2023年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帖文。

廉署调查发现,帖文原本由时事评论员黄世泽在选举期间于两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文荣锋发布的帖文并附有一项超连结,内容为黄世泽于一个社交网站频道煽惑他人在2023区议会选举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黄世泽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选举期间,分别于三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展示上述影片及两则帖文,内容均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因黄世泽已离开香港,廉署早前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选举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例如网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贴文),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为打击可能构成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条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条罪行,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任何人士违反该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案件编号:FLCC2049/2023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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