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湾仔冲突|发型师及文员暴动罪成  官指2男遇暴动无即时离开反戴上装备

2024-01-04 14:27

被告蔡腾毅(左)及丁实勋(右)。资料图片
被告蔡腾毅(左)及丁实勋(右)。资料图片

2019年10月1日,民阵申请于港岛游行被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当日全港多区出现大型示威活动,有人于港岛堵路和纵火,警方即场拘捕多人,其中54岁男发型师及39岁男文员于事发两年后同被控暴动罪,男文员亦被控拒捕罪,两人否认控罪受审。暂委法官李志豪今(4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指,2名被告于暴动现场感到危险时,并没有即时转身离去,反而戴上头盔等装备;而其携带的护目镜、急救包亦是示威者的常用装备,裁定暴动及拒捕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3月1日作求情,被告还柙候讯。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李志豪拒纳蔡腾毅的证供,指若然真的如其所言感到危险,大可即时离开,不须拾起地上的头盔并戴上,而颈上的泳镜明明显是以防警方迫发放催泪弹时使用,认为其证供属砌词之说、不尽不实。李官续指,辩方证人描述的示威者与被告吻合,不认为警察弄错了被告的身份,而因此蔡曾叫嚣及扔掷𥖁头,可见是亲身参与示威。李官续指,案发时身穿黑衣的蔡被搜出口罩、劳工手套、被捕支援热线卡等物品,其目的是在警方对峙期间使用。

当日铜锣湾及湾仔一带大批示威者堵路。资料图片
当日铜锣湾及湾仔一带大批示威者堵路。资料图片

李官亦拒绝接纳丁实勋的证供指,丁称他携带的急救用品是用作打羽毛球时受伤时使用,但羽毛球并非碰撞式运动,即使有需要使用,亦用不上如此大量的急救用品,认为被告是自圆其说;即使被告的确有预订场地打羽毛球,打算示威后前往,亦不影响他当时身处示威的现场。李官续指,被告所携带的护目镜及急救包并非一般逛街的常用物品,反而是示威者常用的。李官认为两被告穿着的装束及装备,协助、鼓励及壮大示威者的声势,并直接参与暴动,裁定两人暴动罪名成立。

丁实勋另被控一项抗拒警务人员罪。李官指,案发时警员穿着防暴装束,因此被告称直到被拷上手铐时才知悉对方是警员的说法难以立足。另外,若然被告真的如被告所言不断被警员用硬物袭击,就不会只有右膝、左胸及头部等的轻微伤势,亦不认同警员会故意在没有镜头拍摄的情况下才打的巧合情况出现。李官裁定指,被告当时顽强反抗,而警员使用的暴力并非过量,裁定被告拒捕罪成。

被告蔡腾毅(54岁,发型师)和丁实勋(39岁,文员)同被控于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志道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士参与暴动。丁实勋另被控同日在轩尼诗道319号外抗拒正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11719。

案件编号:DCCC 430/2022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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