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案|邹幸彤等3常委上诉 指支联会非「外国代理人」 毋须遵从规定交资料

2023-12-06 13:45

左起邓岳君、徐汉光和邹幸彤今就支联会拒向国安处提交资料一案上诉。刘晓曦摄/资料图片
左起邓岳君、徐汉光和邹幸彤今就支联会拒向国安处提交资料一案上诉。刘晓曦摄/资料图片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2021年没有向警方国安处提交成立至今所有职员、在港举办活动及收支纪录等资料,今年3月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5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认为原审错误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而且控方并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质疑警方通知书欠缺合法基础,而由于支联会并非「外国代理人」,则毋须遵从规定提交资料,故定罪并不稳妥。

上诉方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列明,外国代理人 (foreign agent) 的定义,是指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使、监督、控制、雇用、补贴或资助的人,以及为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动的人,但原审裁决时并没有就后者作出裁定。而且《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指明警方可向外国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但如支联会只是被怀疑是「外国代理人」,而没有证据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警方则无权发出通知要求支联会提供资料。

戴启思认为原审裁判官罗德泉指错误裁定由于「外国代理人」概念为「行政决定」,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但实际上控方需要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才可提告,因为《香港国安法》只规定「外国代理人」需向警方提供职员及成员的个人资料、组织在香港的活动、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而且「外国代理人」才可犯下涉案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仅被怀疑是「外国代理人」的「疑似外国代理人」,则并且条例所指明规管的「外国代理人」。支联会多次重申它并非「外国代理人」,故没有义务遵从通知规定。

上诉人认为他们与「外国代理人」无关,又向警方说他们没有受外国政府或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使的活动及收入等资料,才没有递交资料,否则呈交假资料反而会犯法,故认为涉案通知书属越权(ultra vires )。他们另质疑国安处所发出的通知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不能向支联会取得《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资料,亦没有提及警方欲侦查哪条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戴启思另提出邹幸彤盘问控方证人时,原审裁判官却批准证人毋须回答有关问题,以致他们获得不公平审讯。

答辩方律政司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表示,是次上诉并非重审,而下级法院在案件初步争议时,已正确裁定辨认「外国代理人」的门槛必然相对低,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亦已裁定支联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当事件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则可凌驾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且上诉人所签署的支联会公开信中没有提及警方要求他们提交的资料牵涉个人资料私隐问题。万一他们希望推翻警方向他们发出通知书的决定,当时大可申请司法覆核,而非等待通知书到期后仍不遵从规定提供资料,故意挑战刑事诉讼程序。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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