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坚覆核区选需取三会提名制 官今驳回司法覆核

2023-12-01 16:54

郭卓坚就三会提名制的司法覆核申请遭驳回。
郭卓坚就三会提名制的司法覆核申请遭驳回。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早前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挑战区选候选人须获地区「三会」(分区、防火及灭罪会)委员提名的机制违宪,违反港人享有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要求法庭取消该提名机制。法官高浩文今午颁布书面判词,认为「三会」提名制符合合法目的,以维持公衆对区议会、选举程序、当选者的品格、诚信及个人操守的信心,确保「爱国者治港」的原则,驳回是次司法覆核。

申请人为郭卓坚,答辩人为香港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内地政制事务局长曾国卫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法官高浩文在判词开场白便引述亨利福特(Henry Ford)的名言:You can choose any colour you like – so long as it is black (你可以选择任何喜欢的颜色,只要它是黑色的),即使香港特区政府坚决反对某颜色,亦同意其选择的个中情愫。法官考虑整体资料后发现提名结果,明显大部分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本身亦是「三会」委员。而郭卓坚则疑隐瞒法庭,他早在今年5月表示他不想继续成为选民,故当局在今年8月25日正式取消其选民资格,郭又没有向法庭提供有关信件及讯息,故即使本案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他亦没有充分利害关系去提出是次司法覆核。

法官留意到没有有意参选本届区议会选举而未获足够「三会」提名的人士提出与本案类似的司法覆核,而立法会今年7月通过《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郭卓坚在11月才提出是次司法覆核申请,超过三个月的期限,造成了不当延误。法官同意本案与市民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有关,政府方强调「三会」提名制获中央政府「认可」,惟法庭指解释《基本法》和宪制问题并非政治问题,而是法庭而裁定的法律问题。

法官重申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限制必须贯彻合法目的,不得干涉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亦必须是合理、非过度及非歧视性;提名要求或限制应是合理并可维持选举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应获得候选资格的障碍;当局需不时按香港的历史和政治发展重新考虑有关限制。法官经严格审查后认为「三会」提名制是为了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港」的方针、确保候选人熟悉地区事务并致力爲地区服务,与「三会」委员联系和合作,加强政治稳定性,政府亦认为「三会」提名制可协助达致其合理期望。

法官表示政府相信「三会」委员会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而「三会」委员要确保候选人符合基本要求才会同意提名,他们行使提名权时亦铭记其职责,否则会被传媒广泛报道。法官认为申请方指「三会」委员随心所欲地行使提名权的说法并不公平,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委任「三会」委员时,需考虑他们熟悉区议会的情况及他们所参与的地区活动,「三会」委员在「三会」提名制提出前已获委任,并非特别爲执行「三会」提名制而被委任,而且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大多数不隶属于任何政党。即使郭卓坚自称是民主党永久会员,但没有提供真实及直接证据,证明泛民主派因「三会」提名制而不合资格参选,现时就反对派及泛民主派候选人因「三会」提名制不公平而未能符合提名要求的证据不足

法官认为今届区议会选举没有很多泛民主派合资格参选有种种原因,「三会」委员必须考虑候选人爱国及熟悉地区事务,可能会考虑候选人对社区贡献良多而批出提名,又可因候选人不符合提名规定、未能与「三会」委员建立足够联系而拒绝提名,法庭不宜就这些可能性作推测。「三会」委员不能自行提名,即使75%获提名的候选人是「三会」委员,亦有25%获提名的候选人并非「三会」委员。法官认为委任「三会」委员及提名规定并不涉不平等的情况,「三会」委员也须根据当局的准则去决定提名或不提名任何潜在候选人,并非任意行使其提名权,而「三会」提名制结果统计数字显示,「三会」委员的确倾向偏袒「自己人」,但考虑到「三会」委员最初被委任的原因,其提名决定也并不一定是不恰当。就政府方所指,获当区「三会」每会各三名委员提名的要求并非过分严格,而且是无差别地适用于任何人,法官虽然同意但却认为在实际层面不一定如此,法官也表明「三会」提名制显然并非没有合理基础。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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