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提名制司法覆核|申请方认为三会或倾向偏袒「自己人」 提名制权力过大 高院明午将作判决

2023-11-30 14:02

郭卓坚本月初就「三会」提名制入禀申请司法覆核。刘晓曦摄
郭卓坚本月初就「三会」提名制入禀申请司法覆核。刘晓曦摄

2023年区议会选举将于12月10日举行,「长洲覆核王」郭卓坚本月初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参选人必须取得「三会」(分区、防火及灭罪委员会)提名才可参选的规定违宪。案件今于高等法院开庭处理,申请方指「三会」提名制对不隶属于「三会」的参选人不利,规定属不合理及带有歧视性;政府方则认为现只距离区议会选举10日,所有事项已准备就绪,如现时赶急地就此司法覆核作出裁定,或许会令选举押后一年才进行,有损公众利益,遂认为有关挑战太迟提出,建议应延期提出。法官高浩文考虑到选举在即,预告明午4时半将颁布书面判词。

申请人郭卓坚由大律师黄宇逸代表,答辩方香港特首李家超则由资深大律师孙靖乾代表。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内地政制事务局长曾国卫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新一届区议会40%由行政长官委任,40%由「地区委员会界别选举」产生,只有20%由地方选举民选产生。而「地区委员会界别选举」将由统称「三会」的各区扑灭罪行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三会」委员均由特区政府委任。地方选举参选人亦需得到「三会」委员的提名。

申请方指,基本法第26条列明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20%地方选举理应开放与所有合资格选民参选,但现时20%地方选举的候选人受「三会」提名制所限,泛民主派更因未获足够「三会」提名而不合资格参选。申请方认为「三会」提名制的限制超出合理所需,亦因此限制了选民的选择自由,并不通过相称性测试。

申请方认同得到一定数目的参选地方选区选民提名属合理的提名要求,但现时制度却将批出区议会选举「入场劵」的权力给予「三会」,假若某受欢迎的议员今届希望重新参选,但因「三会」委员不同意其政纲或政治立场,「三会」委员便可不提名该议员。而且现时没有任何指引「三会」委员何时批出或拒绝提名,更何况「三会」委员批出或拒绝提名时,也毋须提供原因,有可能倾向于偏袒某些政党或原本也是「三会」委员的候选人,故认为「三会」提名制权力过大,造成获得候选资格的障碍。

政府方表示现时距离区议会选举只剩10日,所有事项已准备就绪,质疑郭卓坚太迟才提出是次司法覆核,若法庭受理,便需时就此司法覆核作出明确裁决,但大大影响本届区议会选举,更或会令区议会选举押后一年才进行,亦延长现届区议员任期至少一年,有损公众利益。申请方指本案是司法覆核而非参选人亲自提出的选举呈请,故无论结果如何,也不会影响或推翻区议会选举结果,只是呈请有关法律原则,为将来选举作出指引。

而且申请方认为本案争议估计未来也有可能再出现,故希望现时获得明确裁决,防范于未然,惟政府方认为现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任何人因曾参与示威或政见不同而得不到「三会」委员的提名,又没有证据指本届选举有多少人无法取得「三会」提名,遂建议当日后有不公平情况出现时,才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推翻决定。

政府方强调是次司法覆核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而且万一法庭现时宣告「三会」提名制违宪,便会严重损害本届区议会的合法性,希望法庭切勿在缺乏证据下作出决定。法官一度质疑「三会」委员大多提名「自己人」,情况令人惊讶,但政府方则澄清指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参选权,但只是他们需事先取得「三会」委员提名,「三会」提名制也是「因时制宜」;申请方则揶揄有些人会比其他人获得更多「平等」机会,「赢在起跑线」。

政府方引述政府文件指,政府今年5月宣布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建议重塑区议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立法会今年7月通过《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以重塑区议会,透过提名、资格审查及宣誓的三方面要求,从制度上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令区议会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里,实现中央政府的愿景。

政府方认为如候选人欲得到「三会」提名,最好有担任议员的相关经验及地区联系,而且「三会」委员大多数来自各行各业,并不隶属于任何政党,故「三会」提名制的参选要求十分合理,并没有歧视任何人。法官亦质疑「三会」委员是否近期为了处理提名而特别委任,政府方回覆指「三会」委员获委任多时,亦会按任期换届,并非特别为了处理提名才委任,而且「三会」委员并不可提名自己。

政府方特别提到现时区议会选举宣传工程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候选人已积极拉票,各区挂满宣传横额及旗帜,宣传单张在街上飞舞,希望法庭给予此背景情况重大比重,拒绝受理是次司法覆核申请。政府方表示法庭应该拒批本案的申请许可,假如决定批出申请许可,亦希望法庭驳回是次司法覆核。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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