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涉六四煽惑集结脱罪 律政司上诉终审指警方禁令不容于刑事审讯挑战 官质疑剥夺邹幸彤辩护权利
2023-11-22 13:52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前年涉嫌呼吁市民参加被禁六四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去年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决,今日上诉至终审法院指被告若质疑警方禁令合法性,理应诉诸司法覆核,不容于审讯中挑战。法官质疑禁令合法性属控罪元素之一,邹幸彤在禁令发出4个月后才被控,何以剥夺其以此辩护的权利。终审庭听毕陈词后,押后裁决。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纪立信审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谭耀豪及高级检控官刘允祥代表,邹幸彤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大律师吴宗銮代表。
是次争议涉及2个问题:在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检控时,被告人能否以挑战一个由警方发出及经上诉委员会确认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爲辩护?若果上述问题的答案爲肯定,法庭应以什么准则考虑被告挑战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诉委员会随后的裁决?
谭耀豪陈词指案中警方发出禁令程序中有多重保障,确保禁令合乎比例,警方首先考虑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在必要时才会发出禁令,考虑过程中套用了相称性测试,其后亦设有独立上诉委员会可供上诉决定,而最终禁令适时知会公众,亦可经由司法覆核挑战,且不限于组织者,而是开放予所有有意挑战的人提出司法覆核。谭耀豪续指被告邹幸彤只可以司法覆核挑战禁令合法性,不容于刑事案件审讯中挑战,否则会令公众以为禁令并非最终决定可以无视,削弱警方决定机制及即时行动效力,以致影响社会秩序。
林官提问若被告提出司法覆核,那刑事审讯如何处理,谭耀豪回应指可押后至司法覆核得出判决为止,届时若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禁令不相称,相信律政司亦会出于公众利益中止检控。李官指涉案禁令上诉程序于前年5月29日完成,被告于4个月后才被控,而且即使身为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亦无资格上诉禁令,那何以剥夺其在审讯中以此辩护的权利?谭耀豪重申挑战禁令合法性应诉诸司法覆核,禁令合法性本身亦非控罪必要元素,而被告被捕后即具资格提出司法覆核。
林官先追问涉案罪行基于被告违反警方命令及指示而提控,何时才可以警方禁令不相称作辩护?谭耀豪指审讯中控方毋须举证证明禁令合法性,故非控罪元素。李官再追问邹幸彤面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中,基于警方禁令才得以成为未经批准集结,若警方禁令被裁定不相称则会失效,禁令合法性何以并非控罪必要元素?谭耀豪反指若禁令合法性属控罪必要元素,则随时可以挑战禁令合法性,无法树立公信力让公众遵守,削弱条例效力,亦不符立法原意,使上诉程序流于虚幻。
法官纪立信另问及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处理上诉时,曾指出警方案发时没有考虑或提出条件协助集会组织者控制病毒传播风险,履行便利集会的责任。谭耀豪反驳连主办方支联会也无法提出任何可行防疫措施,加上新冠病毒传染力强而且致命,若有百分之一本港人口到维园集会唱歌叫口号,将难以避免疫情爆发,故警方权衡后终发出禁令。
彭耀鸿代表邹幸彤陈词指被告邹幸彤理应有权在审讯中质疑禁令合法性,因为如果禁令不能成立则集会便无违法,禁令相称性属合理辩解一部份。彭耀鸿续指若要求被告诉诸司法覆核,邹幸彤早前曾就一禁制令提出司法覆核,惟因法律上无资格提出终被拒,而且被告司法覆核可能不获法援,最终得不偿失,加上原应由控方证明禁令合法,被告提出司法覆核后,反证禁令不合法责任则会倒过来落在辩方身上。彭耀鸿补充警方大可提出各项条件限制集会人数等以遏止疫情,惟未见警方有相关考虑。
谭耀豪引述条文重申上诉委员会裁定为最终决定,认为决定只可以由司法覆核挑战,林官问道于刑事审讯中和经司法覆核挑战禁令有何区别?谭耀豪解释在刑事审讯中以此辩护,无法树立公信力让公众遵守。林官追问是否即观感事宜?谭耀豪再次重申立法制订条文时已平衡各方利益,订明属最终决定。李官亦指条文应指此属上诉程序之最终决定,何以套用在其他处境,不容被告以此辩护?
谭耀豪认为在禁令下,集会参加者如自认为具宪法权利参与和平示威,则应提出司法覆核,李官反问何以需要司法覆核?谭耀豪回应指因为有禁令,李官反指禁令有可能不当。终审庭听毕陈词后押后裁决。
法庭记者:陈子豪
---
《星岛头条》APP经已推出最新版本,请立即更新,浏览更精彩内容: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