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受查3罪成囚4月 今上诉指披露游因渎职受查不受条例所限

2023-11-10 13:22

林卓廷因披露游乃强受廉署调查而被定罪判监,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林卓廷因披露游乃强受廉署调查而被定罪判监,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嫌在3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成,判监4个月。林卓廷今早于高等法院上诉指当时披露游乃强因渎职罪受查,而非条例订明的防贿罪行,故不受条文所限,原审裁判官演绎条文严重错误。上诉方又指公众忧虑会否出现「821」、「921」事件,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林卓廷因而披露属合理辩解。暂委法官游德康将于3个月内公布裁决。

林卓廷代表大律师沈士文陈词指原审裁判官叶启亮错误演绎控罪条文《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并为第30(3)条中的合理辩解错误添加额外要求——即唯一有效之方法。沈士文引述第30(1)(b)条指「任何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就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公众、部分公众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或该受调查人正受调查的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即属犯罪」,如其披露的受查人非因第II部所订罪行即防贿罪行而受查,则不受条文所限。

沈士文解释本案中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当时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受查,此属普通法罪行,而非因为防贿罪行即第II部所订罪行,若原审裁判官观点成立而包含额外的普通法罪行,将会无限扩大罪行范围。原审裁判官又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防贿罪行均源于同一件「721」事件,故2罪调查必然重叠有关,沈士文反驳两者可以无关,单单因为两者均源于「721」事件而推敲两者调查相关来演绎条文属严重错误。

沈士文再解释案中林卓廷合理辩解指「721」事件后,警方委派游乃强掌管新界北警区刑事侦缉,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或会令公众忧虑会否出现「821」、「921」事件,如林卓廷不披露此事致公众并不知情的话,或会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沈士文引述原审裁判官裁决指林卓廷根本不需要进一步披露游乃强受查,林卓廷曾表明会去信警务处处长及于立法会中跟进,故公开披露非唯一有效方式。沈士文反驳原审裁判官为合理辩解添加了额外条件,即披露须为必须而唯一有效方式,认为公众有需要知情来保障公众安全,毋须属唯一有效方式。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则陈词指条文清晰,当时廉署正就防贿罪行调查游乃强,林卓廷对此知情,并向公众披露游乃强受查,已符合控罪元素,考虑到立法原意中指出贪污罪行难以调查,须保障调查隐密性,加上条例并无要求,故披露时毋须表明游乃强因防贿罪行而受查。游官问到何时披露才算干犯罪行,陈淑文回应指单单单提及受查人名字不属犯罪,须考虑披露时言行脉络,视乎情况而定。

44岁被告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强。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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